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充分利用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圖書資
料(含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增進使用效益,提升同仁學習環境
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分為藏書室、閱覽視聽室及簡報視聽室,其功能如下:
(一)藏書室:典藏本會史料、一般圖書及視聽資料。
(二)閱覽視聽室:陳列期刊、報紙並提供個人電腦供同仁上網。
(三)簡報視聽室:播放公播版影片、電視頻道節目或簡報。
三、開放時間: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外,其餘開放時間如下:
(一)藏書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閱覽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簡報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適用對象:
(一)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二)借調人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
(三)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及駐衛警。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及經理級人員。
五、借閱權限:
(一)借期:
1.印刷品(含圖書及期刊)
(1)圖書及過期期刊:四週,得續借二週。
(2)當期月刊(書到一週後):二日,不得續借。
2.視聽資料(含電影、連續劇、影集、錄影帶及錄音帶等):
(1)當季:二日,不得續借。
(2)過季:四週,得續借二週。
3.個人電腦:限午休期間於中心內使用,不得外借。
(二)數量:
1.印刷品(含圖書及過期期刊):合計不得超過四冊。
2.視聽資料:
(1)當季電影及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一片。
(2)過季電影或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三片。
3.個人電腦:1部。
(三)限制借閱:
1.參考工具書(含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不外
借。
2.公播版視聽資料:公開放映二個月後始得外借。
3.本會出版品:以不外借為原則,如有公務需求,應載明專案名稱
、借閱理由、書目、借期,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始得外借。
六、借書程序:
(一)申請借書條碼流程:
1.出示證件:
(1)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役
男及借調人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應出示職員證
或替代役男身分證件。
(2)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投資
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
理級人員應出示身分證。
2.填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3.俟承辦人審核通過後核發借書條碼。
4.申請人簽收。
(二)借書:
1.出示申請借書條碼時所需使用之證件。
2.將擬借圖書資料及借書條碼交由管理員登錄。
(三)續借:
1.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不含當期週刊、新到一週內月刊及當季視
聽資料)不能於借期內閱畢,可於逾期前以電話辦理續借;如已
逾期,即開始停權(停止借閱、續借及預約),不得辦理續借。
2.圖書資料經第三人預約借閱者,不得辦理續借。
3.續借以乙次為限。
4.為提供其他同仁借閱機會,凡續借期滿仍未閱畢之圖書,應先
辦理歸還,五日後如無其他人員借閱,始得再次借閱。
(四)預約:圖書資料已外借者,可申請預約:
1.借閱人(含委託人)得親至本中心或以電話申請。
2.本中心管理員利用資訊系統登錄。
3.當借出之圖書歸還本中心後,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預約人。
4.預約人經本中心通知後,應於次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將視同
未辦理預約。
(五)委託借書:
1.本人因故無法親至本中心借閱圖書,可開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二),並將相關證件及借書條碼交由受託人代辦借閱手續。
2.委託代借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由委託人負責賠償。
七、借書條碼遺失與補辦:
(一)借書條碼除委託借書外,限本人使用。
(二)所持借書條碼遺失時,需即時向本中心辦理掛失,經確認借閱紀錄
無誤後,重新申辦;掛失前若遭人冒用,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
於賠償後始得申辦。
八、圖書資料催還及停權:
(一)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及借
調人員:
1.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或離職(含退休及退伍)
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
續,如逾借期,即開始停權。
2.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
面通知單位主管協助催討;逾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
;逾半年,註銷借閱資格,比照遺失辦理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
報。
(二)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投資事業
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人員
:
1.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提醒,
借閱人應於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如逾借期,即開始停權
。
2.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
面催討;逾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逾半年,註銷借
閱資格,比照遺失辦理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報。
(三)所借圖書資料,遇本中心盤點或搬遷時,均得提前要求返還。
九、圖書資料盤點及汰舊:
(一)盤點:
1.每月盤點:本中心於每月一日(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由
承辦人會同派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依中國圖書十進分類法
分類原則,每月盤點一至二類。
2.交接盤點:派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應於退伍前二週會同新進
替代役男及承辦人辦理總盤點,以明責任。
3.盤點期間,暫時停止借書,但得還書。
4.盤點完成後應作成盤點紀錄陳核。
(二)汰舊:
1.每年十二月五至十日依「圖書暨視聽中心圖書資料處理原則」辦
理。
2.作業期間暫時停止借書,但得還書。
十、報廢:
(一)每年十二月中旬將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及不堪使用之圖書資料
併同造冊,在不超過藏書總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經簽奉核可後予以
報廢。
(二)經許可報廢之圖書資料,應公告開放索取,並陳放閱覽視聽室,如
有二人以上索取,以索取在先者優先取得。一個月後,無人索取者
,逕予水銷。
十一、圖書資料賠償:
(一)本中心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毀損(如圈點、撕破、割頁、批註、
污損及其他損壞等)或遺失,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二)賠償原則:
1.以自購相同且正版之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
2.遺失之圖書資料若未登錄價格,書籍類以一頁新臺幣二元計,
查無頁數時,以二百頁計;期刊依前後期定價計;非公播版視
聽資料以一片新臺幣五百元計,公播版視聽資料以一片新臺幣
三千元計。
3.賠償後始得註銷借閱紀錄。
4.如賠償後尋獲該遺失圖書資料,不得要求換回。
(三)賠償方式:
1.單冊(片)圖書資料:
(1)可購得:自購抵賠。
(2)已絕版:以遺失圖書資料五倍定價之金額,自本中心擬購書
目中選擇高於或等值之圖書資料,於本中心簽奉核可後自購
抵賠。
2.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
(1)可零購:針對遺失部分自購抵賠。
(2)無法零購:自購全套抵賠。賠償後,得取回所借套書(連續
劇及影集)剩餘部分。
(3)已絕版:以遺失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單冊(片)定
價之十倍金額,自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高於或等值之圖書
資料,於本中心簽奉核可後自購抵賠。賠償後,不得取回所
借套書(連續劇、影集等)剩餘部分。
(四)賠償時限:於借閱日起二個月內或逾期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二、繳還借書條碼:
(一)第四點第一、二款人員離職(含退休、退伍)前需還清所借圖書
資料並繳還借書條碼,經本中心確認無誤後,始得離職(含退休
及退伍)。
(二)借調人員歸建前,借調函發文單位應於發文前三日通知本中心,
俾便辦理圖書資料稽催作業。
(三)主管單位核發離職證明或退伍令前,應確認該員已還清所借圖書
並繳還借書條碼。
(四)主管單位如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本中
心將於相關會議提報並依示追究行政責任。
(五)主管單位:
1.職員(含約、聘僱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人事處。
2.借調職員、契約人員:借調函發文單位。
3.工級人員(含借調工級人員):第九處。
十三、接受贈書:
(一)本中心接受同仁及外界捐贈圖書資料。
(二)下列圖書資料,本中心得不予接受:
1.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或參考價值者。
2.盜版或有違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本中心已有複本者。
4.破損不堪者。
5.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殘缺不全之套書者。
7.不具圖書形式之書面資料:如剪報資料、照片或未滿五十頁之
小冊子等。
十四、一般規定:
(一)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
(二)進入本中心藏書室不得攜帶大型皮(背)包或提袋。
(三)本中心圖書資料不得任意毀損、剪裁、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
點,未經借閱不可擅自攜出。違者送交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處理
。
(四)本中心內應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藏書室、閱覽視聽室上網
區及簡報視聽室禁止飲食。
(五)離開本中心時,應帶走所有私人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