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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五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急診醫學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秘書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


第  四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五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六  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七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八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九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  十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
  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十一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十二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十三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十四  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  十五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十六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十七  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
  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十八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
  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十九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二十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二十一條之一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刪除) 

第  二十七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八  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