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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部控制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本會及所屬機構
  內部控制,提升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配合行政院強化內
  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本會內部控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督導本會及所屬機構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其性質相同者,得
   為一致之規定,或指定所屬機構統一訂定。
(五)督導本會及所屬機構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並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
   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六)其他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審議及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會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若干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任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各處、會主管兼任之。

四、本小組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前點會議之召開,得視需要指定所屬機構派員列席,亦得視議題需要
  ,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得視需要設置工作分組,依分工事項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作業,並執行本小組交付事項。
  工作分組組長由本會相關單位主管兼任,其所需人員由本會現有人員
  派兼之。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分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經費勻應。

九、本會內部控制小組編組及分工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