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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未設政風單位之所
        屬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遴選品德端正,身分相當,且具有
        工作熱忱之幹部兼辦政風工作,期能有效推展廉政倫理與保密安全
        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所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所屬機關(構),認有設置兼辦政風需
            要者。

三、遴選條件:
(一)品德端正、操守廉潔。
(二)工作熱忱、勇於任事。
(三)反應機敏、敬業合群。

四、設置程序:
(一)人員遴選:
 1、由各所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副首
         長、總幹事、一級主管或專員、輔導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中
   ,由首長推薦適當人員報會審核。
 2、如前述職務均無適當人選,得事先敘明理由,協調本會政風處同
            意後,以七職等以上績優之職員協辦。
 3、擔任採購營繕工程及易滋弊端業務承辦人員(不含業務督導人員)
            ,不得兼辦政風工作。
 4、薦選人員至少在機關服務任滿半年以上,或近三年考績至少有一
           次考列甲等,及一年內無懲處紀錄者。
(二)核派程序:對符合推薦基本條件者,由機關(構)首長填具推薦
   表(格式如附表一)報本會複審核定後,以行政命令發布。
(三)任期規定:
 1、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一經本會核定,任期以兩年為原則,非因調離
            原機關(構)或個人工作意願、工作績效等特殊因素,並報經本
   會核定者,不得任意更換兼辦人員。
 2、表現良好者,得續任乙次,最多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如任期內
   獲選二次本會績優兼辦政風人員者,可不受任期限制,得予連任。
(四)職務訓練:
 1、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於核定生效日後,應至本會政風處實施職務訓
   練乙天,課程內容由政風處另定之。
 2、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每年均須參加本會辦理之相關講習、訓練或座
   談會,以增進兼辦政風人員工作觀念與知能。

五、工作職掌:
  政風工作兼辦人員職掌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並接受上級政
  風單位之指導,及地區政風責任區輔導,兼辦下列事項:
(一)廉政法令宣導。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
   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及諮詢事項。
(三)協助機關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蒐集員工反映意見及自主性業
   務稽核等事項,適時提供興利防弊具體改善措施。
(四)處理機關保密、安全有關預防工作事項。
(五)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機關(構)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反映、通報與協處。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諮詢事項。
(八)接受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機構之案件調查、業務訪問、業務
   稽核及工作輔導等事宜。
(九)機關(構)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六、工作考核:
(一)定期考核:每半年由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考評乙次(考評表
   如附表二)。
(二)個案獎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能機先防制單
   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由各政風工作責任區薦報
   或由本會主動專案辦理獎勵事宜。
(三)績優表揚:
 1、每年定期實施工作督考,配合辦理績優機關(構)首長與兼辦政
   風業務人員獎勵,行政獎勵人數以不超過現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總額百分之十五(專案獎點),並依前揭工作督考成績及平時績
   效評核,辦理選拔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經本會「政風人員甄
   審小組暨考績小組委員會」審議後,核定為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由本會頒發獎狀乙幀獎勵。
 2、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1)當年度接受本會年度政風工作督考評比,績效評定優等者。
 (2)擔任兼辦政風工作連續滿半年以上者。
 (3)品德操守良好,工作負責認真,最近兩年未受任何處分者。
 (4)執行防弊工作,能有效預防或杜絕貪瀆不法情事發生,而有具
    體事實者。
 (5)主動提出廉政興革建議,有助於單位風氣之改善,並能促進單
    位內部團結進步者。
(四)懲處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有貪瀆不法、品德、言行不檢
   、有失立場、工作執行偏頗或不力等情,致無法適任現職者,將
   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並得由機關(構)首長或由地區
   政風工作責任區政風主管建議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予解除兼辦
   政風工作。

七、相關經費由年度政風業務費用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