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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二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
  規定,成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以稽核監督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機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 本會及所屬機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
  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彙報,以供考核。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由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由督導參事擔任。置稽核委
  員九人至十三人,就本會及所屬機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兼外,亦得聘請本會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稽
  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處副處長兼任,並
  置幹事一至三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稽查人員十八
  人至二十六人,由本會及所屬機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
  之,協助稽核並辦理本小組督查業務。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會所屬機構人員派兼者,其差旅費
  得檢據送交本會綜合規劃處覈實結報。

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彙報
  政府採購主管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七、本小組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及幹事之分工如下:
(一)稽核委員: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2、主持專案小組稽核監督會議,綜理專案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3、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
   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4、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於十
   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
 5、參與稽核委員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關事
   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查人員:
 1、承辦一般書面稽核及檔案查察並撰寫查核報告。
 2、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會議行程安排、議事記錄及資
   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稽核監督,並就所見
   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3、受稽核委員指派辦理專案稽核報告撰擬。
 4、承辦一般稽核案件時,審酌是否通知招標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
   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並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由簽
   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
 5、參與稽核委員會議,提供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建議、意見及
   其他有關事項。
 6、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7、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三)幹事:
 1、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
 2、透過媒體及民意機關關注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
 3、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4、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與處理。
 5、協調本會各相關單位蒐集提供稽核資料,並予彙整、篩選。
 6、蒐集每月採購稽核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圈選、指派稽核委員執行
   稽核工作。
 7、稽核委員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及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稽核日
   期、地點等相關事宜。
 9、彙整「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之稽核監督報告。
10、稽核查察成果後續作業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請受稽核單位限期
   改進及安排複檢事宜、須移送司法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受稽
   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列管)。
11、協助稽查人員處理稽核查察成果後續行政事項。
12、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小組成員派聘時彙整基本資料
   送人事處辦理核發聘書及識別證)。
13、定期向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14、本會稽核小組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宣導
   等)。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九、本小組稽核委員暨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
   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至所屬機構辦理專案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
   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本小組作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採購作業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