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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臨時人員進用管理補充規定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有效管控本會及所屬機
  構進用臨時人員,合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會臨時人員之進用管理,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員額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式定期填列當月「本會各機關(
            構)進用臨時人員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一)乙份報會備查,以為
            員額管控之依據。
(二)因配合政府政策、搶救天然災害進用之臨時人員,各機關(構)應
            併同每月報表依限報會列管。
(三)各醫療機構職員出缺必須進用臨時人員時,應進用與該出缺職務相
            關之具有證照或相關學經歷人員,並應相對管制出缺之職務。
(四)各機關(構)年度臨時人員之員額,應在原申請用途範圍內審慎使
           用。

四、經費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臨時人員
            ,除專案簽准外,不得勻支。
(二)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臨時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三)以工程管理費僱用之臨時人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辦理。

五、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各機關(構)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且無法以
            委託外包方式或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
            代措施辦理,須以第四點經費僱用臨時人員,以辦理相關業務者。
(二)各機關(構)接受專案經費補助(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或
            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六、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應依限填列下列表格及數據報會審核: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列「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及前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格
            式如附件三),本會至遲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二)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填具前年度「臨時人員進用情
            形彙整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機關(構)應提供前一年「實際增加契僱人員數」、「營運收入
            增減情形」等相關數據,並由業管處、會計處詳實審核及成效評估
            後,作為次一年度進用臨時人員審核之依據。

七、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臨時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
   不彰者,均不再核增臨時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
   、「醫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應
   以進用至「醫療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
   「非醫療部科」之「醫療行政人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
   「臨時人員」之合理人力配比另訂之。
(四)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
   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八、各機關(構)已訂定人力控管規定且經本會核定者,或配合推動政府
  政策及搶救天然災害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九、依本補充規定進用之臨時人員應訂立契約。

十、本會為瞭解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得進行實地訪查
     ,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