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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就養業務應用財政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退除役官兵(以下簡
  稱榮民)申請就養及驗證業務,透過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財稅資訊中介
  服務或以媒體遞送方式查調財稅資料(包含所得、財產稅),為確保取
  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調財稅資料之範圍及對象,以辦理榮民申請就養及驗證案件,查調申
  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為限(如附件一);前述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可透過稅籍查調方式取得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姓名。

三、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統計資訊處
    1.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連線及測試。
    2.負責連線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3.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進行
      通報作業。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二)本會就養養護處
    1.輔導各需用機構查調作業之執行,並協助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2.控管各需用機構申請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配合年度督訪,查核各需用機構以正確及正當之使用方式落實本項便民   
    服務措施。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三)本會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所屬機構)
 1.開通帳號權限及查詢資料,均應依本要點完整填寫本會及所屬機構就養
  業務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本會
  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查詢紀錄簿(如附件三)。
 2.查調資料需取得申請人簽署同意,或有相關證明依據,前開資料並應留
  存備查。
 3.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並應每二個月清查使用狀
  況,如有違法情形,應將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4.配合財政部或本會各項檢查及稽核作業。

四、帳號權限管理:
(一)本會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
   單位,得增額配置至二人。
(二)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本會使用(停用)電
       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申請表(如附件二、四),經單位主管 
   (所屬機構為機構主官)審核同意,交就養養護處覆核後,移統計資
   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
   申請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統計資訊處應每半年主動檢查及取消閒置不用之使用帳號作業。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查調資料,負有保密責
   任,並應依原申請目的使用。
(二)財稅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辦理就養案件審核所需
   連線查調或列印之資料,應隨就養案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並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等。
(三)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冒
   用。
(四)若使用光碟片電子檔案資料,應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
   腦或其他儲存設備內,運用資料時應進行實體隔離,不得與外部網路
   連線。
(五)財稅磁性媒體資料需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以磨損(毀)方法破
   壞光碟,並會同政風單位將電子檔銷毀,同時將主機內之資料移除,
   以維護資料安全。
(六)財稅資料係為課稅目的所蒐集,提供之財稅資料有其時間落後問題,
   僅供審查就養業務及驗證案件參考,如對資料有疑義,事實情況應再
   向資料主管機關(構)(如地政機關、監理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證,
   或請申請人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據以審查,並依查證結果辦理。
(七)所屬機構應提供前款疑義申訴窗口及爭議處理方式予本會,若申訴窗
   口異動或更改爭議處理方式,應即通知本會;本會就養養護處應設置
   疑義申訴總窗口,並提供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若該中心遭遇民眾
   陳情或審查疑義,可轉本會總窗口處理。

六、稽核作業:
(一)所屬機構管理者應每二個月將查詢紀錄簿(如附件三)彙整陳報機構
   首長核閱,並至少保存三年備查,本會不定期請各機構將前開核閱紀
   錄陳報本會進行書面查核。
(二)所屬機構透過服務平臺查調之資料,由就養養護處每年至少一次實地
   抽查稽核,將查調資料與查調紀錄勾稽,抽查數量為使用量之百分之
   十(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核)。
(三)本會就養養護處使用媒體遞送之資料,由統計資訊處每年稽核一次,
   稽核該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就養法規使用範
   圍。
(四)前兩項稽核結果,每年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七、使用財稅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
  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長議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