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受理退除役官兵(以下簡
稱榮民)申請就養及驗證業務,透過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財稅資訊中介
服務或以媒體遞送方式查調財稅資料(包含所得、財產稅),為確保取
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調財稅資料之範圍及對象,以辦理榮民申請就養及驗證案件,查調申
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納稅義務人之財稅資料為限(如附件一);前述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可透過稅籍查調方式取得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姓名。
三、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統計資訊處
1.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連線及測試。
2.負責連線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3.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進行
通報作業。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二)本會就養養護處
1.輔導各需用機構查調作業之執行,並協助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2.控管各需用機構申請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配合年度督訪,查核各需用機構以正確及正當之使用方式落實本項便民
服務措施。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三)本會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所屬機構)
1.開通帳號權限及查詢資料,均應依本要點完整填寫本會及所屬機構就養
業務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本會
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查詢紀錄簿(如附件三)。
2.查調資料需取得申請人簽署同意,或有相關證明依據,前開資料並應留
存備查。
3.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並應每二個月清查使用狀
況,如有違法情形,應將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4.配合財政部或本會各項檢查及稽核作業。
四、帳號權限管理:
(一)本會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
單位,得增額配置至二人。
(二)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本會使用(停用)電
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申請表(如附件二、四),經單位主管
(所屬機構為機構主官)審核同意,交就養養護處覆核後,移統計資
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
申請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統計資訊處應每半年主動檢查及取消閒置不用之使用帳號作業。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查調資料,負有保密責
任,並應依原申請目的使用。
(二)財稅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辦理就養案件審核所需
連線查調或列印之資料,應隨就養案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並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等。
(三)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冒
用。
(四)若使用光碟片電子檔案資料,應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
腦或其他儲存設備內,運用資料時應進行實體隔離,不得與外部網路
連線。
(五)財稅磁性媒體資料需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以磨損(毀)方法破
壞光碟,並會同政風單位將電子檔銷毀,同時將主機內之資料移除,
以維護資料安全。
(六)財稅資料係為課稅目的所蒐集,提供之財稅資料有其時間落後問題,
僅供審查就養業務及驗證案件參考,如對資料有疑義,事實情況應再
向資料主管機關(構)(如地政機關、監理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證,
或請申請人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據以審查,並依查證結果辦理。
(七)所屬機構應提供前款疑義申訴窗口及爭議處理方式予本會,若申訴窗
口異動或更改爭議處理方式,應即通知本會;本會就養養護處應設置
疑義申訴總窗口,並提供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若該中心遭遇民眾
陳情或審查疑義,可轉本會總窗口處理。
六、稽核作業:
(一)所屬機構管理者應每二個月將查詢紀錄簿(如附件三)彙整陳報機構
首長核閱,並至少保存三年備查,本會不定期請各機構將前開核閱紀
錄陳報本會進行書面查核。
(二)所屬機構透過服務平臺查調之資料,由就養養護處每年至少一次實地
抽查稽核,將查調資料與查調紀錄勾稽,抽查數量為使用量之百分之
十(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核)。
(三)本會就養養護處使用媒體遞送之資料,由統計資訊處每年稽核一次,
稽核該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就養法規使用範
圍。
(四)前兩項稽核結果,每年函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七、使用財稅資料,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
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長議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