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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楷模選拔與表揚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廉政倫理,獎勉員
  工廉能事蹟,擢優選拔辦理表揚,以激濁揚清,激勵員工廉潔風氣,促
  進廉能政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員
  工,包含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契約人員、技工、工友、駐衛警及
  教職兼任人員等。

三、前點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本會廉政
  楷模:
(一)承辦易滋弊端業務,落實防弊措施,有效杜絕弊端發生。
(二)經辦業務,能有效杜絕浪費,提升效益,節約公帑有具體成效。
(三)踐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或其他
   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依規定處理,有具體事蹟。
(四)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拒收賄賂、察舉不法、有
   具體廉能事蹟。
(五)其他對提升機關(構)廉潔風氣,具有重大貢獻之事蹟。
  最近三年曾當選本會廉政楷模及模範公務人員者,不得列入遴薦選拔對
  象。但有特殊重大廉能事蹟者,不在此限。
  機關首長、現職專任及兼辦政風人員,不得列入遴薦選拔對象。但有特
  殊重大廉能事蹟者,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獎勵: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四)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
   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選拔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本會廉政楷模每年舉辦一次。各單位應就前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符合第三點獎勵條件之員工遴薦一至二人,填具「廉
   政楷模選拔推薦人員名冊」及「廉政楷模選拔推薦表」(格式如附表
   一、附表二)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政
   風處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
   各單位提報「廉政楷模選拔推薦表」所列之廉政事蹟,經本會政風處
   會同相關業管單位初步審查後,提請本會廉政楷模選拔評審小組(以
   下簡稱評審小組)評審。
(三)評審:
   評審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並由
   各處、會主管共十五人擔任評審人員,本諸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評
   審事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四)核定:
   評審小組就每年各單位遴薦之人選中,擇優評定十至十五名廉政楷模
   為原則,經本會政風處簽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於相關集
   會或適當場合公開表揚,頒發獎狀乙幀及等值新臺幣五千元獎品乙份
   ,以資獎勵。

六、經各單位遴薦參與本會廉政楷模選拔,而未獲選者,得由原推薦機構自
  行表揚獎勵。

七、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八、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
  (或以化名代之)。廉政楷模如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由原遴薦單位或
  機構報請本會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品應予追繳。

九、辦理廉政楷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