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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防颱措施及緊急應變與災害救援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颱應變時機及要領:
(一)本要點所稱防颱期間,區分颱風預警、海上颱風警報、陸上颱風警
      報、解除颱風警報等四階段,本會及會屬機構各階段應變措施,如
      附件一。
(二)會屬機構於防颱期間特別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三、本會各處室防颱期間責任分工如下:
(一)業管第一處至第六處:颱風預警階段,就業管所屬機構函發通報注
      意事項(如附件三)。防颱期間指導各附屬機構之防颱作業執行情
      形。
(二)第八處:指導在建工程安全措施事宜。
(三)第九處:負責本會榮光大樓及松柏新村等設施之防颱業務與留值人
      員膳宿等行政支援事宜。
(四)人事處:督導會屬機構首長及值日人員之留守情況。
(五)政風處:負責本會安全防護,並協助重大災情通報及狀況處置。
(六)會計處:負責有關災後復原及重建之經費籌措與分配。
(七)秘書室:綜理本會防颱業務。


四、其他:
(一)會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中心,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辦公處
      所,保持通信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各業管處回報安全狀況,若有
      緊急災情,則依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
      程辦理。
(二)依中央氣象局即時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一般警戒區域」之機構
      正副首長應有一人留守;「重點警戒區域」之機構首長應親自留守
      ;防颱期間留守之正副首長如因特殊事由請假,須先經報會由本會
      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
(三)防颱期間各業管處接獲會屬機構災情反映後,須研擬應變方案,提
      供妥適之處置意見,並隨時彙整會屬機構之災損情形,向單位主管
      報告;若有緊急狀況應即回報主任委員。
(四)會屬機構應依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
(五)防颱期間執行防災績效之優劣,得由本會秘書室會請各業管處檢討
      提供建議,專案辦理獎懲。會屬機構之獎懲依其權責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