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高公文處理品質及
行政效率,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
定,並配合本會實際作業情況,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管理原則及範圍:
(一)全程管制:
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發文(或存查)至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
。各級承辦人員均應自我要求管理;單位登記桌及行政管理處負有
稽催、管考之責。
(二)全面管制:
各單位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從總收、總發文件,或單位收文、
發文、創簽、創稿文件(或存查)等均應列入管制。
三、收文處理: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會處務規
程、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參考相關案例,認定承辦單位,依序迅確分
辦;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
高承辦人員之注意。
(二)各單位收受公文後,應以先行簽辦為原則,如經查確非業管權責,
應即敘明具體理由與建議收辦單位,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自收文起
三個工作小時內送還行政管理處綜簽,陳請權責長官核定主辦單位
。如未於時限內送還行政管理處,則視為同意接辦,不得請求改分
。
(三)單位登記桌收到分文或會辦單位送來之文件,經點收並登錄後,立
即送請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未經總收
文人員依程序收文之文件,應送總收文人員補辦收文登錄手續。
四、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
成)、速件(三日)、普通件(六日)。
(二)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如受
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其處理時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
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留存公務電話紀錄或相關文書,始
得移送總收文人員變更處理時限。
3、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
勘日期為準。
(三)創簽稿案件應視為一般公文管制,且承辦人應自系統取號後始得陳
核,創簽稿如欲銷號者,需敘明理由陳單位主管核准後送單位登記
桌辦理。
(四)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立法委員質
詢案件及管制案件,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本會訂頒之規定辦
理。
(五)交辦列管案件,應依交辦列管機關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未訂
期限時,依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六)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
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七)其他特殊案件(包括計畫、規劃、研究、法規、調解、調查、答復
等案件)未明訂期限者,依承辦單位專案擬訂處理期限,陳主任秘
書核准後依限處理。
五、會辦公文處理方式及時限:
(一)會辦之公文得視案件性質及其時效選擇以會簽(稿)、會辦單或便
箋等方式辦理。
(二)送會單位:
1、對案情複雜或特殊性案件,送會前應先協調受會單位。如需調查
、多方協調、研處,且預估需長時間處理者(三日以上),應以便
箋或電子郵件預述合理答復期限方式送達受會單位。使用電子郵
件應以電話確認相關收受人員獲知訊息。
2、同一文件請三個以上單位會核,以同時送會為原則。
3、會簽(稿)送會時應依速別使用公文夾以資區別。特急文件需會
辦者,應由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逕行協調洽辦。
4、對已逾期三個工作日尚未還會之案件,除應持續查催聯繫外,並
應告知單位中、高階核稿人員協助催辦,必要時得知會行政管理
處列入管考。
(三)受會單位:
1、以會辦單會辦之案件,除訂明期限者外應以速件管制(處理期限
為三個工作日),並儘速於期限內辦結退會。
2、會簽(稿)應依公文夾速別辦理時效管制。
3、對案情複雜或特殊性之案件,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退會,應
先行通知送會單位,並說明原因及預定辦畢時間,不得擅自退件
或拒不會辦。
4、順會時,受會單位應依主簽單位所定之會辦次序依序完成送(退
)會作業,或洽請主簽單位修正會辦次序;未經主簽單位同意,
既定順序之受會單位不得自行移送其他受會單位先行會辦。
(四)單位登記桌:會辦公文均應登錄納管。收送傳遞最速件會辦公文應
隨到隨辦,餘均應比照速件傳遞;對會辦公文應依速別協助稽催承
辦人依限處理或按規定辦理展期,如受會公文已逾期仍應辦理查催
作業。
六、各類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
(一)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監察案
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2、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
3、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六日者,以實際
處理日數計算,超過六日者,以六日(普通件)計算;逾越來文
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二)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
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
「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三)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
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七、公文展期作業:
(一)案件經詳細檢討,凡未能於規定時間內結案者,承辦人員應於屆期
前於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提出展期之申請,並經權責主管審核同
意(展期申請核准權限表如附表一)。
(二)辦理展期,每次以十日為原則;日數之計算,除限期公文、專案管
制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三)展期日數三十日以上,承辦人員應於辦畢五日內填報個案分析表(
格式如附表二)併同檔案歸檔,並配合行政管理處實施個案分析檢
討。
八、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
(一)總收文或單位登記桌均應正確分類登錄,以符合管制及統計作業確
實性之基本要求。
(二)各單位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錄及催
辦格式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受文者或函件之收件者為個人時,由單位登記桌向受文者(收件者)
確認是否為個人郵件,如為機關公文或陳情案件,應送總收文登錄
及分文。另陳情案件由總收文通知綜合規劃處(研考科) 納入管制。
(四)單位登記桌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應告
知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
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五)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理或
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六)公文尚未屆辦理期限前,其辦理過程中有函請他機關研提資料或會
商相關機關意見需要者,均應另以創號方式處理,不得以原文號直
接發文銷號結案,並應於來文限辦日期內,訂定答復期限。嚴禁以
先行存查銷號再創稿發文等方式規避稽催。
九、發文及歸檔處理:
(一)總發文人員對判行待發文稿,應詳加檢查核對及注意時效,以避免
錯漏及延誤狀況。
(二)收文經批存者,應區分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年限,由單位登記桌登
錄後,依公文處理程序於辦畢五日內送檔案室歸檔。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者
應退承辦單位自行辦理後送檔案室點收歸檔外,其餘稿件應隨同總
發文登記表送檔案室簽收歸檔。
(四)簽稿應原件合併歸檔,若一簽多次辦稿,得影印附卷,並註明原簽
所在文號。
十、公文檢核作法:
(一)定期檢核:行政管理處每半年對本會內部單位實施檢核一次;另每
年對各所屬機構實施檢核一次(抽檢)。
(二)不定期檢核:由行政管理處視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際需要,
簽請主任秘書核定後實施。
十一、各層級人員作業權責劃分表如附表三。
十二、獎懲:
(一)處理公文如有下列情事,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會公文處理績
效及形象者,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輕重,由行政管理處專案簽請
議處,並送該單位主管作為年終考績及績效考評作業參考:
1、簽擬及會辦公文拖延遲緩或未依規定辦理展期、專案管制,致逾
期者。
2、對公文推諉拒收或有異議,而未依規定辦理移文,致延宕處理時
效者。
3、出差、請假時,未將待辦公文移請代理人接辦;身為代理人,卻
未能負起代理職責,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4、公文辦畢未送歸檔:列專案管制之已結案件,未能於一個月內整
卷歸檔,致影響檔案管理作業者。
5、有關損毀、隱匿、棄置、遺失公文、積壓、作業怠惰等情形,致
嚴重影響文書處理時效者。
6、對逾期待辦公文經催辦仍未辦理或辦理展期申請者,致影響文書
處理作業者。
7、應辦案件而簽存查,屬情節重大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1、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之
人員。
2、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
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3、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4、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十三、各單位之承(會)辦公文處理綜合績效,納入本會團體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