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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榮民榮眷民刑訴訟實施要點
民國 78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會為維護榮民及榮眷合法權益,排除不法侵害,安定其生活,特定本要
點。


第 2 條
本要點所稱榮民,指依法退伍除役領有榮民證之國軍官兵,所稱榮眷指榮
民之配偶及其父母子女。


第 3 條
輔導訴訟工作,由本會各附屬機構商請所聘法律顧問擔任,服務輔導人員
協助之。其輔導訴訟項目及費用規定如左:
一、法律諮詢:免費。
二、案件之調處和解:免費。
三、委託訴訟及撰寫書狀:按規費優待收取,費用由當事人自付。


第 4 條
訴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輔導:
一、榮民與榮民間之訴訟(含榮眷)。
二、榮民、榮眷與政府機關間之訴訟。
三、顯無勝訴理由之案件。
四、已自行聘請律師者。


第 5 條
散居社會榮民及榮眷申請輔導訴訟,應攜帶榮民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訴訟
有關資料,向戶籍或訴訟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辦。


第 6 條
安置本會各機構就業、就醫、就養之榮民及眷屬申請輔導訴訟,向各安置
機構申辦。如各機構未騁請法律顧問者,向戶籍或訴訟案件管轄法院所在
地榮民服務處申辦。


第 7 條
各機構於受理申請輔導訴訟案件時,應先審查申請人身分及案情,合於規
定者,製作介紹單兩聯交申請人攜往推介之公聘法律顧問事務所洽辦輔導
訴訟事宜。不合輔導者應予釋明或釋復。受推介接獲介紹單後,一聯自存
參辦,另一聯填註輔導情況後退交榮民服務處(格式後附)。


第 8 條
各機構法律顧問聘有 2  人以上者,應輪流分案推介之。


第 9 條
法律顧問輔導訴訟成績優異者,得由各機構報請本會獎勵之。


第 10 條
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