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
輔導安置及退除給與發放事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
放作業規定,應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以下簡稱移民資料),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
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各業管處:
1.審查所屬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機構)查詢帳號之申
請與停用。
2.控管所屬機構查詢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配合年度督訪,查核所屬機構應用移民資料情形。
4.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二)本會統計資訊處:
1.負責軟、硬體設備維護及故障排除。
2.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進行
通報作業。
3.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三)本會所屬機構:
1.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如有違法情形,應將
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2.配合移民署或本會辦理檢查及稽核作業。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申請線上資料查詢使用者,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
人憑證及備妥憑證讀卡機,自然人憑證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
用。
(二)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使
用單位,得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線上查詢帳號申請方式:
1.本會各處、會: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單位副主管以上長官同意
後,傳送統計資訊處辦理。
2.本會所屬機構: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機構首長同意,函送本會
各業管處審核後,移由統計資訊處辦理。
四、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上需求,須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
輸方式申請使用移民資料者,應填具移民署所訂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
申請書,並檢附本要點一式四份,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線上查詢之移民資料,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負有保密
責任。查詢前應填寫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件),經
業務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移民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運用資料時應進行實
體隔離,不得與外部網路連線。
(三)線上資料查詢作業結束,應即離線退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若
自然人憑證遺失,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使用權限。
(四)移民資料電子檔案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或其他儲
存設備內。因業務查核所需列印之資料,應隨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
期限銷毀,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
(五)磁性媒體交換取得之移民資料,應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應以
磨損(毀)方法破壞。
六、稽核作業:
(一)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使用移民資料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應指定專人每三個月將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彙整陳報單位首長
核閱,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會各業管處每年至少實施一次稽查,透過線上查調之移民資訊,
勾稽所屬機構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抽查數量為使用量之百分
之十(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查)。
(三)使用單位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輸方式取得移民資料,每半年應
自行辦理稽核該半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使
用範圍,稽核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四)使用移民資料,如經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除依其通知限期
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外,並應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
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七、使用移民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應用
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
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
長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