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律定投資事業機構會薦
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權責、作業方式及期程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會薦最高首長及非會薦最高首長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〇〇
年度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績效考評表(如附表一,以
下稱績效考評表)辦理績效考評:
(一)會薦最高首長:
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四月底送由本會人事處彙
整,並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辦理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績效考評表項目一至六)。
(二)非會薦最高首長:
由會薦最高首長評擬後,經本會人事處彙整,送請業務主管處完成
初評,再移請人事處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完成複評後
,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績效考評表項目一至四及項目七)。
四、考評區分及期間:
(一)年度考評:每年度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另予考評:年度內就職超過半年者(六月三十日以前任職至年度結
束)。
(三)就職未超過半年者,不辦理考評。但有營運重大優劣事項,將列入
次年度考評參考。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
算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等資料認定,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投資事業機構績效考評實施要點辦理。
六、本會及各投資事業機構,對考評對象之考評,應力求公平、公正、客
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置成果。
七、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績
效考評表,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配合業管處
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
(二)填表:合於辦理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分送
受考人填列績效考評表中「公司自評」及「自評說明」欄位,並附
相關佐證資料,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八、考評紀律:考評案件應以密件方式處理與保管,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依權責議處。
九、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年度考評及另予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六月一
日起生效。
(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二),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
業管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
予核列,落實考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