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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暨所屬機構替代役通報系統作業程序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台(八九)內投字第八九八一五○
    號函「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規
    定辦理。


貳、適用機構:本會暨各附屬機構。


參、通報方式:
一、平日回報:由本會值日人員以電話抽查方式辦理。
二、重大及意外事故通報:各機構於發生替代役役男緊急重大事故,除應
    依各單位「突發狀況處理要點」迅速處置外,並確依「替代役人員重
    大事故及意外事件反映層次實施規定表」(如附表一)規定時限及「
    本會各機構平、假日值日人員對緊急突發事件通報程序表」辦理,各
    業管處接獲通報後,依行政程序陳報長官並副知人事處。
三、月報:各機構如有替代役役男發生重事故及意外事件,應於每月十日
    前應填報「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如附表二)送本會人事處彙整。


肆、權責:通報作業於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負責,分發服勤後由服勤
    單位負責,以上時程均以完成交接程序為分界。


伍、處理要領:依內政部「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處理要領及通報作
    業程序須知」規定辦理。


陸、通訊聯絡:
一、內政部役政署:(日夜間)
    北部地區:(含東部地區)
    電話號碼:(○二)二三五六五一五○。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六六二二三。
    中部地區:
    電話號碼:(○四九)二三九四三五七。
    傳真號碼:(○四九)二三九四三五○。
    南部地區:
    電話號碼:(○七)二五一二二三八。
    傳真號碼:(○七)二五一二二三九。
二、本會:
    日間電話:第二處:(○二)二七五七一六四○
              第六處:(○二)二七五七一三六八
    傳    真:第二處:(○二)二七二二七八一四
              第六處:(○二)二七二二八一四八
              人事處:(○二)二七二三七六一○
              夜間電話:(○二)二七五七一四三一
                        (○二)二七五七一六○三


柒、本程序未盡事宜,得另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