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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本會及所屬各機構與媒體之聯繫及溝通、廣蒐民意、闡明政府政
  策、宣導政令政績,及統一發言內容、即時澄清錯誤報導,避免爭議擴
  大或曲解訊息,影響政策推行及施政形象,特依行政院民國102年4月17
  日院臺發言字第1020131008號函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
  意事項」,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輿情蒐整及陳報
(一)蒐集對象:國內主要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及網路新聞報導。
(二)定時摘陳:每日上午七時前由第九處專人將當日報紙、網路所載政府重
  大施政、人事與法令變動、重大民生問題及本會業管之相關新聞報導予
  以摘錄,製作重要輿情資料摘要公布於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最新消
  息),由各單位自行參閱;如有需立即處理、回應之輿情,則由秘書長
  於上午八時召開「輿情會報」,業管副秘書長及相關處室主管與會。
(三)即時摘陳:晚報、雜誌、網路、廣播、電視新聞如有與本會業管相關之
  重要內容,即摘錄陳閱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並通知業管處室妥處。

三、重大新聞議題預行處理及回應
(一)各業管單位如遇媒體查詢尚未報導之重大新聞議題,應即填寫狀況反映
  表向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報告案情背景與研處方案,並知會第九處。
(二)如查詢之事確屬謬誤,各業管單位應立即指派專人說明、澄清,並將處
  理情形填寫狀況反映表向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報告,並知會第九處。
(三)如事件案情尚不明確,在未獲得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同意發言前,應先委
  婉請記者留下連絡方式,俟適當時機再予答覆。

四、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一)媒體報導有明顯錯誤,因而損及榮民與民眾權益;影響政府團隊與本會
  整體施政威信與形象之議題,經行政院輿情會報決議列為需回應者;或
  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指示對特定新聞報導、民情反映或重大突發事件作出
  回應時,各業管單位應儘速簽核對外說明澄清,並即填寫「重大輿情回
  應紀錄表」(如附件一)及新聞稿(說明資料),陳請副秘書長以上長
  官核定後,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前移交第九處彙整陳報總統府、行政院說
  明處理情形,倘未及辦理,請通報預備處理方案。輿情回應不及於當日
  中午前處理完成者,至遲亦應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回報處理情形。
(二)晚報與電子或網路媒體報導有需注意及回應之輿情,各業管單位亦應於
  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依前款規定處理原則辦理。
(三)上班時間內新聞議題倘有重大決定、較新輿情回應或後續發展,比照第
  一款規定之處理原則辦理。非上班時間之回報方式,除比照第一款規定
  之處理原則辦理,各業管單位(主管)另應將重大決定、較新輿情回應
  或後續發展,以簡訊或電話陳報副秘書長以上長官。

五、一般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各業管單位應掌握機先,即時瞭解職掌範圍內之新聞報導,及可能引發
  媒體關注之議題,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予第九處參考。

六、突發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一)為即時處理突發新聞議題,避免事件擴大延燒,各業管單位應督促所屬
  機構、投資機構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掌握時效,研析案情,第一時
  間澄清說明並提供媒體相關資訊,以釐清責任及事件真相,同時將相關
  資訊提供第九處,以利本會發言人說明本會立場。
(二)平日上班時間本會如發生突發新聞議題事件或危安狀況,各業管單位主
  管應視狀況親赴現場處理,並準備新聞稿於第一時間請副秘書長以上長
  官(或授權主管)統一對外澄清及說明外,並即填寫「重大輿情回應紀
  錄表」陳核後,傳送第九處續辦新聞處理及回報總統府、行政院。
(三)下班時間或例假日遇重大突發事件,本會副秘書長以上長官如因故不克
  對外發言時,各業管單位應針對單位特性及值勤規定,指定職務代理
  人,統一對外發言,先行提供媒體突發事件背景資料及本會積極處置情
  形,避免媒體因資訊不足,作出負面報導,影響單位形象。

七、各業管單位應指導各附屬、投資事業機構,瞭解掌握每日報紙、雜誌、
  廣播、電視、網路新聞(下班時間或例假日由值日人員負責),遇有與單
  位相關重大新聞時,即行瞭解、查證與處理,同時回報本會各業管單位
  及第九處。

八、針對重大政策或具爭議性議題之輿情,如涉及跨處室會組業務者,權責
  單位應主動與其他相關單位聯繫,並在獲得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授權後,
  統一對外說明或回應內容,未經授權,不得任意對外發言。倘對權責主
  管機關之定義有所爭議,應即請副  秘書長以上長官指定。

九、媒體報導或電視政論節目內容有錯誤,各業管單位應迅速回報本會副秘
  書長以上長官核可後,向媒體說明、更正,或call-in說明,並請第九處
  協助辦理澄清、更正事宜。

十、本會各業管單位及所屬各機構應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及所屬各機構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事
  宜。針對新聞事件研議之新聞說明資料,例如:新聞稿、澄清稿、投
  書、新聞背景資料等,亦應併傳第九處彙整後轉陳總統府、行政院。

十一、各業管單位如遇大陸新聞人員查詢新聞議題,應依會頒「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辦理聯繫
  事宜。

十二、本會及所屬各機構新聞處理及回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