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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強在建工程工地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杜絕本會及附屬
    機構在建工程發生危安事件,督促精進安全防護作為,達成「零災害
    」之安全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加強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落實工程施工查核,邀請具有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專長之查核委員納編,並追蹤要求改進查核所見缺失。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除原由各業管處負責查核
      外,第八處應積極加強本級距工程之查核密度。
(三)各業管處督導附屬機構相關業務時,應同時對其在建工程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督導。
(四)加強辦理年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三、附屬機構加強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建立勞工安全衛生分級管理制度: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之「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分別建置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
      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職掌及作業要領(如協議組織、危害告知
      及自動檢查等)。
(二)覈實編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圖說納入工程契約,按工程特性(如夜間施工、深開挖等)
      、安全設施數量等,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具體量化編列計價,
      並於廠商估驗計價時詳實檢核。
(三)加強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應要求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及危險性作
      業前,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並做好防
      火、防墜、防感電、防崩塌、防竊等各項安全措施。
(四)落實各項工地警告標誌規定:工地警告標誌應按規定放置,發現違
      規事件立即糾正,現場危險因子立即要求改善。
(五)要求正確使用安全器具:要求工人正確配戴安全帽,另安全設施、
      安全索及護具等均應依工地安全規定配置。
(六)加強施工人員生活紀律:嚴禁施工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赤膊
      上工。工地酗酒、嗑藥、吸毒、滋事等情事,如經查獲,依合約立
      即要求調離工地。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