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遺產管理業
務內部稽查及監督,確保遺產管理作業完整及嚴謹,特建置本會善後遺
產管理稽查系統(以下稱本系統),並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系統執行作業如下:
(一)稽查作業:
1、適用對象:
(1)本會業管處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業管科科長及相關業務人員。
(2)服務機構處長、副處長、總幹事及業管組長。
(3)安養機構主任、副主任、輔導室主任(社工組組長)。
2、稽查項目:
(1)善後服務稽查作業:包含「善後服務經辦異常名冊」、「善後服務經
辦已結案異常名冊」、「善後已結案未支付殯葬費用名冊」等。
(2)遺產管理稽查作業:包含「遺產管理經辦異常名冊」、「亡故逾一月
尚未辦理財產歸戶報表」、「亡故逾二月尚未辦理公示催告報表」、
「亡故逾六月尚未辦理遺財稅申報報表」等。
(3)遺產收支稽查作業:包含「亡故逾五年未處理遺款名冊」、「亡故逾
五年未處理不動產名冊」、「亡故逾五年未處理動產名冊」等。
(二)主管覆閱作業:
1、由服務機構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執行。
2、覆閱榮民善後服務、殯葬事務、遺產管理及繼承案件等各項流程資料
登鍵,包含「善後服務覆閱作業」、「遺產資料覆閱作業」、「遺產
管理覆閱作業」、「遺屋管理覆閱作業」、「遺產繼承覆閱作業」、
「現金收支覆閱作業」、「不動產覆閱作業」、「物品動產覆閱作
業」。
三、稽查及覆閱作業管制:
(一)服務機構及安養機構對遺物清點、治喪會議(治喪事項決議後,應立
即登鍵殯葬公祭時間、地點等資料)、死亡除戶、遺產收支、死亡除
名等各項遺產管理作業:
1、總幹事、業管組長、輔導室主任(社工組組長)每週稽查與覆閱各一
次。
2、副首長應每二週稽查與覆閱各一次。
3、首長每月稽查與覆閱各一次。
(二)本會稽查管制:
1、一般稽查:抽檢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執行覆閱情形,每月至少一
次。
2、專案稽查:年度三次輔訪、特定事件督導。
四、本系統權限於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個人化資訊/申請作業項下申請:
(一)本會適用人員:填具本系統申請表同意後開放。
(二)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填具本系統申請表後,報會申請同意後開
放。
五、權責分工:
(一)統計處:本系統維護、執行人員權限核給及系統增修功能等事項。
(二)第一處:
1、本會及服務、安養機構適用人員權限申請之審核管理。
2、執行一般稽查與專案稽查作業。
3、擬訂系統功能增修項目。
(三)服務、安養機構:使用權限帳號及密碼申請、協調聯繫作業。
六、稽核結果:
(一)本會每月對各服務及安養機構業務執行稽查及覆閱作業辦理檢討,將
列入年度績效評比加(扣)分項目。
(二)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應依規定執行本系統稽查及覆閱作業,無正
當理由而未執行者,經本會查證屬實,檢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