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對外之醫療收據之處
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榮民醫療機構,係指榮民總醫院及榮民醫院,另榮譽國民
之家保健組適用之。
四、榮民醫療機構因醫療營運所收之各項醫療收入,應製發收據。且應加
蓋收費章,始生效力。
五、前點收費章之刻製、移交、報廢、遺失補發規定如次:
1.榮民醫療機構人員因職務而需使用收費章時,不得逕自刻製,應
填具「xx醫院申請製 (換、補) 發收費章申請表」並經核可後
,依採購程序辦理請製。
2.有關刻製收費章之申請及銷毀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
3.收費章啟用時,應拓具印模及敘明啟用日期分由秘書室、會計室
及業務相關單位備查。
4.收費章持有人因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填具「xx醫院繳銷廢
舊收費章申報表」,並將收費章繳回秘書室。
5.收費章使用日久致字模糊、破損申請換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申
請換發,並填具「xx醫院繳銷廢舊收費章申報表」,將收費章
繳回秘書室。
6.收費章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遺失之事實,於陳奉院長核可後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發。
7.秘書室對於繳回之收費章,於辦理銷毀時應會同會計室及業務相
關單位監毀。
六、醫療收據之格式除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規定及各醫療機構之實際需
要外,尚應具備:單位抬頭、收據編號、日期、金額、經手人,其費
別由榮民醫療機構自行設定。
七、醫療收據之控管流程如次:
醫療收據由使用單位填具申請表依採購程序辦理印製→空白憑單由秘
書室保管→領用時由使用單位填具醫療收據請領單,蓋妥各級主辦人
員職章後,向秘書室洽領→使用單位領用醫療收據時,秘書室應按印
製編號順序核發,並由使用單位、秘書室及會計室分別銷號,逐一核
計結存數→領用單位使用醫療收據,應逐日按憑證名稱將領用及結存
數量登記於紀錄卡 (如附件一) →領用單位使用醫療收據時,如有作
廢或註銷者,應檢附作廢或註銷各聯、敘明原因,送會計室併原始憑
證存查。。
八、使用機器收款者,應將每日電腦報表彙整成冊備查。
九、已使用之醫療收據及有關憑證領發表單保存年限,請依會計法第八十
三、八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機器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
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十一、醫療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應即將憑證名稱、份數、號碼及遺失原因
等,於陳奉該院院長核可後送會計室備查,有關負責人員應按情節
輕重依法議處。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