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輔導榮民就業,鼓勵校級以下榮
民參加國家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
資格,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校級以下榮民於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國家考試類
科之班別進修,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申請補助進修
補習費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具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三、合於前點規定之榮民,得於完成進修補習且參加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
,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課班別、科
別及授課起迄時間)、榮譽國民證影本、准考證影本(需完成全部到
考註記或證明),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縣、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
服處)申請補助。
四、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
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五、依本規定申請核給補助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一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六、參加函授班或僅購買教材,未實際到班上課者,不予補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於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