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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輔導榮民就業,鼓勵校級以下榮
    民參加國家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
    資格,補助其進修補習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校級以下榮民於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之補習班所開設國家考試類
    科之班別進修,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申請補助進修
    補習費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具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三、合於前點規定之榮民,得於完成進修補習且參加國家考試後二個月內
    ,檢附補習班開立之正式繳費收據、上課證影本(須有上課班別、科
    別及授課起迄時間)、榮譽國民證影本、准考證影本(需完成全部到
    考註記或證明),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縣、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
    服處)申請補助。


四、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
    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榮服處即予核發。


五、依本規定申請核給補助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一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六、參加函授班或僅購買教材,未實際到班上課者,不予補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於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