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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強化值勤規定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各安養機構於平
  日夜間及假日,持續服務照顧住民,保持適當人力,適時掌握家區全般
  安全狀況,防範及處理意外事件,確保家區及住民安全,特訂定本規
  定。

二、安養機構應訂定值勤實施計畫,其平日(含夜間)及假日值勤人員任
  務,詳如附表。

三、安養機構副首長應召集值勤人員至少每半年實施安全工作講習一次。

四、各安養機構應主動與地區警、消及醫療安養機構簽訂支援協議,並建置
  職員工及支援安養機構緊急聯絡資料,列入各級值勤人員移交及運用。

五、凡遇狀況事故,高勤官及總值日應即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安養機構營造溫馨祥和有尊嚴的頤養環境指導原則第
  八點規定反映處理。

六、特需照顧榮民應造冊,每日交由各級值勤人員定時訪慰關心,訪視情形
  並應紀錄陳核權責長官核閱,並列入移交。

七、非上班時間,若有榮民服務處或其他安養機構、人士,將流落街頭榮民
  送至安養機構,值勤人員應負責安置事宜,並回報機構首長。

八、總值日應協助執行每日主副食品驗收及督導伙食委外廠商供饍與掌握榮
  民用餐情形。

九、總值日負責替代役役男每日早晚點名之實施及勤務督導,並列入值勤日
  誌備查。

十、安養機構應對家區重要區域、設施及房舍等(例如:屋頂、樓梯間、空
  房舍、鍋爐間、機房、池塘等安全死角),規劃巡查路線,由值勤人員
  每三至四小時巡查一次並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