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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本部「安全連絡員」工作執行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6  款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
    項。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危害或破壞本機
    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三、本會 94 年 8  月 16  日輔政字第 0940002541  號函修頒「公務機
    密維護實施規定」。


貳、目的:
    為執行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護等相關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
    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並促使本會員工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
    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及其相關法規,俾提高保密警覺,防
    止洩(違)密事件發生,以確維護本會「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
    護」事宜。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各處、室、會、文書中心、檔案室,由單位主管指定特具工作熱
    忱之職員一人兼任「安全連絡員」,協助單位推動全般「公務機密維
    護」與「安全維護」事項。
二、本會副秘書長以上長官隨員室隨員,為當然之「安全連絡員」,負責
    辦公處所安全與各項文書陳核判階段之公務機密維護事宜。


肆、工作職責:
一、各處、室、會「安全連絡員」:
(一)協助單位主管推動全般「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護」工作事宜
      。
(二)轉達、宣導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工作之規定與指示。
(三)執行單位每日「保密」、「安全」檢查。
(四)發掘單位「影響公務機密維護」與潛存危安因素,並協調相關承辦
      人員改進。
(五)反映並協處單位「洩(違)密」、「影響公務機密維護」及「影響
      安全」事件。
(六)參與本會保密安全協調會報,並協助執行榮光大樓預防措施安全狀
      況檢查(定期或不定期)。
(七)其他有關本會主管一般公務機密項目與安全維護事項。
二、各隨員室「安全連絡員」:
(一)執行長官辦公室暨隨員室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管制事項。
(二)對陳核判公文保密措施之執行。
(三)反映並協處「影響公務機密維護」與「機關安全」事件。


伍、工作要領與作法:
一、熟研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及其相關法規
    ,並協助督導其本單位員工,履行「公務人員言行保密應行注意事項
    」。
二、利用各項集會時機,宣導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以建立員工正確之
    保密安全觀念。
三、每日下班前,提醒員工收妥各項公文書並將辦公桌櫃上鎖。
四、執行本單位平時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影響安全規定事項,
    應予規勸、改進或反映處理。
五、對本單位召開(承辦)之重要會議(報),應適時建議單位主管或業
    務承辦人員採行適當之保密措施。
六、對本會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所發現有關本單位之缺失,研提精進作
    為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執行。
七、「安全連絡員」發現有下列情形,認有洩(違)密之顧慮時,應即向
    本單位主管報告並妥予處理,如案情對本會或單位可能造成危害或已
    造成洩密案件時,應即通報政風處協助處理。
(一)公務機密維護部分:
      1.本單位之「機密」文書、圖表資料遺失,或被不應知悉者竊取,
        或影(複)印者。
      2.承辦人員未經主管核准,擅將本單位業務範圍內之「密」件公文
        (或影印資料)攜出會外者。
      3.放置機密文件之保險櫃(箱)等設施,被非保管人開啟或加以破
        壞者。
      4.員工私藏或私自持有非其現任職務所應持有之「機密」文件資料
        者。
      5.發現涉及本會未加證實或公佈之內部消息或謠言者。
      6.機密文書保管設施不足,有洩密顧慮之虞者。
      7.處理各項機密公務,未能採取適當保密措施,有洩密之顧慮者。
      8.「密」件以上公文之作廢紙張,未及時按規定銷燬,而有洩密之
        顧慮者。
      9.電腦、傳真、影印設備,發現有不當、違規使用情事或違反「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有洩密或觸法之虞者。
     10.未經核准,私將職務上知悉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或別有用心
        人士運用者。
     11.私人電話及通信,涉有公務機密資料情事,有洩密之顧慮者。
     12.已發生之洩密或影響公務機密維護事件。
     13.其他有影響公務機密維護之顧慮者。
(二)安全維護部分:
      1.發現不明身份或可疑人員,未經登記擅入本會大樓辦公室者。
      2.發現有關消防、逃生及門禁管制等設施未符安全規定者。
      3.未經奉核准,擅自於本會辦公處所留宿者。
      4.發現有不當使用電力設備情事者。
      5.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刀械兇器等危險物品者。
      6.其他有關影響辦公處所及榮光大樓安全之事項。


陸、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