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法務部 94 年 8 月 23 日法政字 09411114277 號函頒「政風機構
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貳、目的:
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發生,確保本會物資、器材、設施與人員
安全。
參、具體作法: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
應依據本機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狀況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
發生危安事件之因素,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格式
如附件一),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構
首長核定,協調本機構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並陳報本會核備。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一)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部分」,有關危害及破壞
事件之預防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所屬各相關單位主管參
加。
(二)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首長
參加,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
事件,政風單位負責秘書業務,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
責秘書作業。
(三)安全維護會報,應每半年(每三至六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
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利用各種集會時機、或運用機構現有播音設施經
常實施宣導,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期使員工能瞭解於
發現有遭受危害或破壞之虞時,應立即反映處理,以維護本機構員工
及設施安全。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
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各種危安狀況,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
,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應變制變之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度:
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各級單位主管與員
工之安全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本機構之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
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要求駐衛
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採取隔離措施。協
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
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
協調相關單位對現有防護器材、設備,應實施定期檢測,以保持正常
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防火、防盜、防爆及門禁管制之科技設
備,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
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迅速陳報機關首
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
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適
時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功能。
十、與警察機關聯繫配合:
經常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
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一)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擬訂檢查項目,會同相
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格式如附件二
),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1.定期檢查:各機構應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情形
填註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報告表,報會核備。
2.不定期檢查:各機構於重要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時間,或重
要貴賓蒞臨視察訪問等,應視需要實施專案檢查,強化安全預
防措施,以防範危安事件發生。
3.每日例行檢查:由各級執勤人員,就本單位安全狀況、特性及
注意事項執行檢查,發掘影響安全狀況隨時報告處理,並將檢
查情形記載於執勤日誌簿備查。
(二)各種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之重點項目:
1.各種水電設施之維護保養情形。
2.各種消防設施之整備維護保養(更新)情形。
3.各類物料庫房或生產成品庫房品料之保管、貯藏、消防、防災
、防潮措施,是否完善。物料收受、發放程序是否建立制度。
4.生產事業機構之廠房、工場、及機器設施之保養維護有無缺失
?管制措施是否適當?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是否週全。
5.醫療機構之病房、重要醫療設施之保養維護及藥品庫房之保管
、消防、防竊、防變質等安全防護措施及作業程序是否完善。
6.警衛勤務、門禁(車輛出入)管制、週邊阻絕等,各項防護措
施是否週全。
7.文書檔案中心(庫房)防火、防盜、防潮措施。
8.重要慶典(集會)場所之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9.重要貴賓蒞臨視察、訪問場所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
檢查。
10. 各種爆材及易燃物料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並對負責管理或作業人員之品德、操守、工作紀律等加強考
察。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
協調相關單位 (人員 )對首長住所、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郵
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處理,並將檢查情形記載於執勤日誌
簿備查。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
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 )相關單位 (人員 )加
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一)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二)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要
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
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
動等專案工作時,應結合單位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
,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
壞事件發生。
十六、建立應變組織:
(一)各機構應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在機構首長指揮監督之下,妥
處突發事件,維護機構設施安全。
(二)各機構應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簽定支援協定,協處預防
危害及破壞事件。
(三)各機構應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成立防護團,負責
本機構自衛、災害搶救任務,並接受當地民防機構之指揮及配合
演練,以增強應變能力。
(四)各機構應依據單位特性,自行策訂消防、防颱(防災)工作計畫
,並完成人員編組與演練、以加強消防、救災之應變能力,減少
意外災害之損害。
肆、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
各機構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構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置,
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彙辦。
二、重大危安狀況:
(一)各機關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
適採因應措施,並通報警消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於一小時
內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並副陳法務部政
風司(非上班時間除以電話通報外並儘速陳報),另續報後情,
(二)事件結束後,得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將全案發生原因、處理經過
及結果,深入調查、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究責
任等陳報本會核定。
三、危安預警資料:
(一)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
依本要點第肆、一、二之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重大危安狀況通
報程序處理。
(二)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
由原蒐報之政風單位逕行以通報傳真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格
式如附件三),並副陳本會及法務部政風司。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迅速
通報調查單位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