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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雙年度期間預算會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辦理一百
  零一年度單位決算有所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一百零二年度開始運作期
  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二、一百零一及一百零二年度歲入作業
(一)一百零一年度:
 1、會本部:
   一百零一年度歲入款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其已收
   因故未能於該期限內解庫者,得延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前辦理。
 2、附屬機構:
(1)九十八年度亡故之單身榮民應繳庫遺款,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
   前造冊報會,經第一處審核並函復同意報繳後,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前
   開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繳庫。
(2)非榮民遺款之其他歲入,至遲應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
   會,並向會計處完成通報程序(傳真或mail歲入款通報單)。
(二)一百零二年度:
   各附屬機構一百零二年度歲入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三、一百零一年度歲出作業:
(一)各項支出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應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
   前取得原始憑證完成結報。
(二)人事單位應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五日前結報一百零一年度一月至十一月
   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費,至一百零一年度十二
   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得於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前辦理核銷並由一百
   零二年度預算支應。
(三)各附屬機構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代付等
   款項,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前清結,如有
   以前年度部分未能清結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報說明未能清理之原
   因。
(四)會計年度終了,如有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發生尚未清償債務或契約責
   任,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者,應申請保留及辦理分配,並於一百零
   二年一月十日前填具附表二至附表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會轉核
   行政院。

四、額定零用金作業:
(一)會本部:
   請填妥一百零二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八)並用印,連
   同「暫付」支付案及一百零一年度「暫付收回」支付案,送會計處以
   轉帳方式辦理領新繳舊作業。
(二)附屬機構:
 1、請填妥一百零二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八)並用印,於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寄送會計處第二科收,俾利彙整以轉帳
   方式辦理領新繳舊作業,款項無須先繳回本會後再行撥付。
 2、 GBA系統帳務處理程序如下:
(1)收回一百零一年度額定零用金
  j付還會撥額定零用金【會計事項221211】
   借:代收款(0208)
   貸:專戶存款(0301)
  k出納付還預借零用金【會計事項211427】
   借:專戶存款(0301)
   貸:暫付款(02)
(2)撥付一百零二年度額定零用金
  j收到會撥零用金【會計事項221221】
   借:專戶存款(0301)
   貸:代收款(0208)
  k出納預借零用金【會計事項211415】
   借:暫付款(02)
   貸:專戶存款(0301)

五、一百零一年度終了整理、結帳作業:
  各附屬機構應確實核符BAC系統及GBA系統執行月報後,始編製十二月
  份會計月報及年度決算,並於 GBA系統確實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結帳及一
  百零二年度開帳作業(含經費類及財產類)。

六、歲出保留款暫付作業:
  一百零一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
  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
  付,由負責執行之附屬機構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前,依原陳報歲出
  保留分配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至三月為一期)填具「歲出保留款
  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九),陳報本會申請支用,並由會計處陳奉
  核可後,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原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建檔支付,
  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有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申請支用單位負責收回。

七、一百零二年度歲出預算分配作業
(一)本會各單位請依會計處通知,先行於法定預算公布前,依「各機關單
   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
(二)各業管處請衡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區分會控預算及下授預算,會
   控預算分配後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通知各附屬機構業務單位辦理
   分配,經會辦該機構會計單位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處審
   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知所屬機構會計單位據以登鍵BAC系
   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處審核無誤後,再行函報本會彙送
   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八、一百零二年度歲出預算暫列數分配作業
(一)各附屬機構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得應事實需要依「各機關單位預算
   分配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暫付,惟其暫付數不得超出已報核之各該月
   份分配數。如立法院未如期通過預算案,則請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就符合該等規定
   可支用之項目範圍,依本會通知編列第一期(一至三月)暫列數額表。
(二)本會各單位就會控預算辦理暫列數分配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請業
   管處通知各附屬機構業務單位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會計單位並簽
   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處審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知各機
   構會計單位據以登鍵BAC系統及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處審核
   無誤後,即通知各附屬機構會計單位,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透過電子支付系統逕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原財政部臺北區
   支付處)備付。

九、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特急件或最
  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截止日期如為假日,應提前辦理。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各機構辦理情形,納入會計業務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