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及會屬機構於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
    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榮民(眷)急難救助與糾紛調處、民眾抗爭、單
      身榮民亡故或重大傷害、醫療糾紛、食物中毒等危及機關或榮民安
      全之事故。


三、本會及會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處緊
    急處理小組、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專責處理各項災害及特殊事
    故事宜,其啟動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會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災情有擴大之跡象,非單一業管處、室所能掌控者。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遇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需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屬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
    2.遇有特殊事故,必需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啟動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處(室)主管建議或依秘書長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及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由業管處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處(室)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處會
        同其他相關處室,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及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協助救災。
(三)會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相關機
        關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啟動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值日室或會議室。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處辦公室。
(三)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會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
      所。


六、本會及會屬機構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應按通報與處置要領(
    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三)辦理,業管處及會屬機構並
    應視災情規模程度(如附件四)通報相關層級單位(災害通報單如附
    件五)。
  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事故時,第九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回報
    秘書長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台北市軍、警、消、醫等單位
    請求協助救災。


七、附則:
(一)業管處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秘書室彙整置於總值日室
      備用,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會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
      冊由業管處彙整備查。
(二)會屬機構應依機構特性,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並建
      立緊急聯絡名冊及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本案執行情形,業管處得列入防災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
      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