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會及會屬機構於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
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榮民(眷)急難救助與糾紛調處、民眾抗爭、單
身榮民亡故或重大傷害、醫療糾紛、食物中毒等危及機關或榮民安
全之事故。
三、本會及會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處緊
急處理小組、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專責處理各項災害及特殊事
故事宜,其啟動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會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災情有擴大之跡象,非單一業管處、室所能掌控者。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遇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需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屬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
2.遇有特殊事故,必需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啟動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處(室)主管建議或依秘書長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及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
1.由業管處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處(室)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處會
同其他相關處室,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及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
災情,請求協助救災。
(三)會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相關機
關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啟動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值日室或會議室。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處辦公室。
(三)會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會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
所。
六、本會及會屬機構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應按通報與處置要領(
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三)辦理,業管處及會屬機構並
應視災情規模程度(如附件四)通報相關層級單位(災害通報單如附
件五)。
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事故時,第九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回報
秘書長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台北市軍、警、消、醫等單位
請求協助救災。
七、附則:
(一)業管處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秘書室彙整置於總值日室
備用,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會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
冊由業管處彙整備查。
(二)會屬機構應依機構特性,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並建
立緊急聯絡名冊及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本案執行情形,業管處得列入防災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
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