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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辦理文康表演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安養機構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充實榮民精神生活,增進人際互動
    機會,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活動內容:
(一)安養機構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宜與社區配合,融合當地社區環境,
      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規劃辦理融匯地區文化特色之各類型歌唱(
      含懷舊歌曲演唱)、音樂、舞蹈、戲劇、才藝、民俗技藝等活動。
(二)文康表演活動得結合及運用社區相關資源,搭配提供表演項目,如
      邀請志工團體、幼稚園、社區媽媽教室、老人大學、救國團、學校
      社團等義演;及與社區老人協會合作辦理重陽節慶祝活動。並得協
      調各地區榮服處提供安排各地區具表演才藝之榮民(眷)或相關社
      團至榮家舉辦康樂表演或團康活動。
(三)文康表演活動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三、演出週期、時限、地點:
(一)每週辦理一次小型文康表演,每場次至少以五十分鐘為原則(可含
      二十分鐘榮民(眷)才藝表演或社團演出等)。
(二)當週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榮民節及上、下半年之藝能競賽(
      才藝嘉年華)活動,擴大辦理聯歡表演時,表演時間每場次以六十
      分鐘以上,不超過九十分鐘為原則。
(三)文康表演活動地點不限於安養機構內,可結合社區場地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文康表演活動全年演出場次,得由安養機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招標,或邀請地區社團提供節目配合辦理。
(二)安養機構辦理康樂表演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其額度視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狀況訂定之。
(三)安養機構可協調地區會屬投資事業機構,贊助相關經費(如致贈摸
      彩品、額外聘請資深歌手演唱等),吸引榮民參與活動。如經費仍
      有不足時,各界捐助款亦可納入運用,惟應陳報運用計劃報會核備
      ,並依行政院頒「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須注意場地、參加人員安全措施,及對環境的掌握
    與規劃。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重要檢視事項如附件。


六、安養機構文康表演活動辦理情形,列入平日督訪查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