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安養機構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充實榮民精神生活,增進人際互動
機會,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活動內容:
(一)安養機構辦理文康表演活動,宜與社區配合,融合當地社區環境,
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規劃辦理融匯地區文化特色之各類型歌唱(
含懷舊歌曲演唱)、音樂、舞蹈、戲劇、才藝、民俗技藝等活動。
(二)文康表演活動得結合及運用社區相關資源,搭配提供表演項目,如
邀請志工團體、幼稚園、社區媽媽教室、老人大學、救國團、學校
社團等義演;及與社區老人協會合作辦理重陽節慶祝活動。並得協
調各地區榮服處提供安排各地區具表演才藝之榮民(眷)或相關社
團至榮家舉辦康樂表演或團康活動。
(三)文康表演活動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三、演出週期、時限、地點:
(一)每週辦理一次小型文康表演,每場次至少以五十分鐘為原則(可含
二十分鐘榮民(眷)才藝表演或社團演出等)。
(二)當週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榮民節及上、下半年之藝能競賽(
才藝嘉年華)活動,擴大辦理聯歡表演時,表演時間每場次以六十
分鐘以上,不超過九十分鐘為原則。
(三)文康表演活動地點不限於安養機構內,可結合社區場地辦理。
四、辦理方式:
(一)文康表演活動全年演出場次,得由安養機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招標,或邀請地區社團提供節目配合辦理。
(二)安養機構辦理康樂表演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其額度視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狀況訂定之。
(三)安養機構可協調地區會屬投資事業機構,贊助相關經費(如致贈摸
彩品、額外聘請資深歌手演唱等),吸引榮民參與活動。如經費仍
有不足時,各界捐助款亦可納入運用,惟應陳報運用計劃報會核備
,並依行政院頒「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須注意場地、參加人員安全措施,及對環境的掌握
與規劃。辦理文康表演活動重要檢視事項如附件。
六、安養機構文康表演活動辦理情形,列入平日督訪查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