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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填報行政院重要施政行事曆應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如期陳報重要施
    政行事曆,並使填報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要施政,指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一)本會或附屬機構辦理與國際或兩岸有關之重要或特殊事項,預判為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國安單位所關切,宜事前陳報知悉者。
(二)本會或附屬機構主管法令之訂定、修正或其他重要宣示。
(三)本會或附屬機構辦理之全國性會議或大型活動,預定由總統、行政
      院院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主持或出席者。
(四)與本會或附屬機構有關之重要或特殊活動,預判為總統、行政院院
      長或國安單位所關切,宜事前陳報知悉者。
(五)其他與本會或附屬機構有關,且極具參考價值之會議或活動。


三、本會秘書室應於每月五日前,以會核單請本會各單位提供該單位及業
    管附屬機構自次月起一年內重要施政訊息。


四、本會各單位應隨時掌握業管重要施政情形,並配合於時限內填報查復
    ;查復內容如有異動或修正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室。


五、本會秘書室綜彙查復內容時,得依第二點規定增刪修正。俟陳奉長官
    核可後,於每月二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分送行政院秘書室及本會各單
    位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