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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區域科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使各區域管理會所轄之榮民總醫院(以下
  稱總院)、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及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醫
  師人力有效運用,整合總院、分院與榮院相關醫療科別人力資源共同經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經營:係指依分院、榮院所提醫療科別人力需求,經總院與分院、榮
     院協商同意,就分院、榮院需求科別與總院對應科別,規劃人力管理及
     經營之模式。
  (二)科經營團隊:係指分院、榮院需求科別與總院對應科別,組成科經營之
     任務編組。
  (三)科經營團隊主任(以下稱科經營主任):係指由總院指派科經營團隊之
     無給職負責人。
  (四)科經營團隊醫師(以下稱團隊醫師):係指總院與分院、榮院納入科經
     營團隊之醫師。

三、進行科經營,應由分院、榮院提出需求,報總院評估,總院認有進行科經營之
  必要時,應提出科經營規劃報告書,陳報區域管理會通過後,組成科經營團隊
  執行之。

四、科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規劃團隊醫師人力庫(含未來參與團隊醫師人力)。
  (二)蒐整人力資源組人力庫醫師人員名單。
  (三)規劃團隊醫師輪調期程及評估機制。
  (四)建立科經營績效評核指標。

五、科經營團隊執行規定:
  (一)科經營團隊置團隊醫師若干名,並由總院指派納入科經營之科別 主任,
     兼任科經營主任。
  (二)科經營團隊應依規劃報告書執行科經營業務,並由各該院定期提供該科
     別成立科經營之相關營運資料及管理分析報表,包括人事員額、人事費
     用、醫師獎勵金、健保額度及申報、門住診療服務量、財務報表等,由
     科經營主任定期檢討執行情形,每季向區域管理會陳報執行成效。
  (三)科經營主任每季至少一次赴榮院視察科經營執行情形,確實掌握科經營
     團隊醫師服務狀況。
  (四)科經營團隊如需遴補團隊醫師,得就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已取得專科醫師
     資格之聘用住院醫師,徵詢其意願辦理。
  (五)納入科經營之科別,其新進用之主治醫師,均應納為科經營團隊醫師,
     科經營主任於招聘新進醫師時,應告知應試人員。
  (六)科經營之任務,不因科經營主任變更而終止。科經營之任務終止,應經
     區域管理會議決議。

六、團隊醫師之權益及薪酬:
  (一)團隊醫師占分院、榮院職缺者,得優先聘為總院之特約醫師,於總院應
     診,或參加總院教育訓練。
  (二)團隊醫師得擇一申請總院或分院、榮院職務宿舍。
  (三)團隊醫師之陞任,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垂
     直整合人力作業處理原則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
     院所屬分院醫事人員人事經管處理原則辦理。擔任團隊醫師期間表現優
     異者,其陞遷或調任,得由總院優先納入人事評核考量。
  (四)團隊醫師之薪酬支給標準如附表。

七、團隊醫師考評及輪調評核作業:
  (一)團隊醫師出勤、平時考核及年度考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二)團隊醫師配合科經營輪調之情形,列入年度考評之重要評核項目。
  (三)團隊醫師於分院、榮院服務滿一年,由科經營主任評估該團隊人力應用
     狀況,檢討人員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