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慰勉退休人員服
務本會期間辛勞貢獻,於其退休時致贈榮譽紀念章、獎狀及紀念品(
以下稱紀念章品),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休人員:經銓敘部核定退休之本會職員及附屬機構首長。
(二)服務年資:以服務於本會、附屬機構及投資事業機構之合併年資為
限。
三、致贈項目及對象:
(一)退休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贈領授榮譽紀念章(附發證書)
及紀念品各乙份:
1、本會各單位主管以上或服務滿三十年者。
2、附屬機構之首長。
3、具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
(二)本會各單位服務二十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之退休人員,致贈襟授榮譽
紀念章(附發證書)及紀念品各乙份。
(三)本會各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之退休人員,致贈獎狀及紀
念品各乙份。
(四)本會各單位服務未滿三年之退休人員,致贈紀念品乙份。
四、一般規定:
(一)致贈作業由人事單位適時檢討辦理,並於本會公開場合中致贈。
(二)附屬機構首長之紀念章品,由本會統籌辦理;附屬機構副首長以下
退休人員之紀念章品,由各附屬機構參酌本作業規定自行辦理,惟
其所需經費應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支應。
(三)紀念品項目及單價,宜本撙節開支,以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以內為原
則,由單位視經費狀況自行檢討購置並覈實辦理。
(四)本會及附屬機構職員退休轉任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及董事長,其紀念章品於自投資事業機構離職時再行致
贈。
五、致贈紀念章品所需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本會職員、各附屬機構首長:由本會年度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
下支應。
(二)本會附屬公務預算機構職員:由分配於各機構之年度業務費「一般
事務費」項下支應。
(三)本會附屬各生產及醫療機構職員:由其基金內相關經費自行負擔。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人員:經費由本會安置基金內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六、本會資遣人員或軍職直接轉任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總經理、
副董事長及董事長職務人員,具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於資遣或
自投資事業機構離職時,得比照本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