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整合,有效運用人力及醫療資源,並使榮民
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民醫院
(以下稱榮院)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之支給,能有所依循,特訂定
本規定。
二、醫師受訓或支援其他醫院期間,其薪資仍由原占職缺醫院支給。
三、分院、榮院住院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其獎勵金比照榮總住院醫師標準,
由榮總支給。
四、分院、榮院主治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從事診療服務,其獎勵金由榮總支
給,支給方式如下:
(一)受訓期間,每週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二天以上,並持續三個月以上
者:
1、診療服務報酬依其實際提供醫療服務項目之收入,提撥核實支
付提成百分比計算。
2、診療服務報酬基本額度以新臺幣七萬元計,低於新臺幣七萬元
者,核實支付,高於新臺幣七萬元者,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
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並以其一點六倍為上限。醫療積
分超過部分,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核發超額專勤工作獎金。
(二)受訓期間,全時段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者:
1、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
2、獎勵金之核給,由其診療服務所計得之醫師費納入部、科評比
計算。
五、榮總主治醫師赴分院、榮院支援者,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支給方式如
下:
(一)支援期間,以其在榮總前半年專勤工作獎金平均值,做為 最低支
領獎勵金額度。
(二)新任主治醫師未滿六個月者,以專勤工作獎金基本額度一點六倍,
做為最低支領獎勵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