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全部供給制
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外籍眷屬,減少醫療費用負擔,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就養榮民外籍眷屬,指就養榮民之無職業外籍(含大陸)
配偶及子女。
三、本要點係補助就養榮民外籍眷屬至本會各榮民總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
,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就養榮民外籍眷屬未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其門診醫療費
用(不含掛號費)部分。
(二)就養榮民外籍眷屬住院者,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含部分負擔及病
房差額費)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部分。
四、本會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補助個案資料陳報本會,由本會視個案情況,
酌予補助。
五、本會年度補助經費如支用完畢,將不予補助,第三點所定醫療費用部
分,各榮民總醫院得由其醫療救濟金協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