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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火災防制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相關消防法令規定,督促各單位做好火災防制工作,落實防火
    管理制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及會屬機構應設符合消防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並應委託消防設備
    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
    防機關備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三、會屬機構屬甲類場所(會屬安養、醫療、農場等機構)者,應於每半
    年實施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甲類以外場所(本會榮光大樓、會屬
    服務、訓練、事業等機構),應於每年實施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應包括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綜合檢查。


四、本會及會屬機構應指派專人擔任防火管理人,接受消防講習訓練,辦
    理消防防護相關業務。


五、本會及會屬機構應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
    畫執行防護業務。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
      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
    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六、會屬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具「火災防制執行成果統計表」(如
    附件)送業管處彙整備查。


七、業管處應督導所屬機構確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並列為重點考核項目
    ,適時檢討執行績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