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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護送榮民就醫服務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能迅速護送緊急
    就醫診治榮民,在最短時間內到院診療,以確保榮民身心健康,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護送對象為有緊急送醫必要之榮民,護送期間應由本會榮民服務處人
    員(含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陪同。


三、本會榮民服務處獲悉轄內榮民有緊急送醫情況時,於第一時間派員護
    送榮(總)院,處理原則如次:
(一)通知榮民親友。
(二)護送就醫人員:榮民服務處人員(含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陪同。
(三)交通工具使用:救護車。
(四)護送榮民急診就醫之救護車資依規定申請結報。
(五)護送人員應在患者身邊照料,待其與該醫院交代清楚後始得離開。


四、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額度,使用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補助對象以單
    身就養榮民為原則。


五、榮民非屬單身就養身分或因急病自行就醫,且生活確屬困苦無法支付
    救護車資者,得先行報會同意後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