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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對外簽訂合約處理原則
民國 78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壹、本原則所稱合約,指各生產事業機構營運需要與對方所簽訂之契約或協
  議書,合約簽訂之權責劃分,區分為「報會核備」、及「各機構逕辦並
  報會備查」。  

貳、本原則所稱合約之種類如后:
一、內外技術合作。
二、技術報酬。
三、投資合作。
四、銀行融資。
五、經銷合約。
六、承製及承建。
七、產銷配合。
八、礦業開發。
九、營繕工程。  

參、國外技術合作,係指會屬生產事業機構與外國人或華僑間供給專門技術
  或專利權,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於國內外合作,共同經營
  生產事業者,其範圍涵括:
一、能產製新產品者。
二、能增加產能或產量,或改良品質,或降低成本者。
三、能改進營運管理、設計或操作技術以及其他有利之改進者。
  前列技術合作範圍,經報會核定後,應依「技術合作條例」規定,由各
  機構向經濟  部投資審查委員會辦理申請審查。  

肆、國內技術合作,係指會屬生產事業機構與本國國民或法人間供給專門技
  術或專利權之合作,共同經營生產事業者,其範圍應涵括產銷合作。  

伍、技術合作合約應訂明期限,同一合約涵括種類在兩項以上時,其權責劃
  分應以併同考慮方式辦理,並訂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陸、報會核備之合約,均應專列條款載明「本合約由本機構上級機關(本會
  全銜)核准後生效」字樣。合約期滿續約時,亦應報會核備。  

柒、營繕工程合約按現有營繕工程規則所訂定之權責辦理。  

捌、本原則合約處理之權責劃分如附表。惟為迎合商機,不違背政策及適法
  情況下,准予逕辦,事後報備。  

玖、本原則未列事項,得視情況需要,另依規定以個案方式研辦。  

拾、本原則發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