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服務
及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辦理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殯葬及遺產管
理事務(以下簡稱善後遺產事務)之檔案整理、裝訂、分置、存放等作
業標凖,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檔案保管作業,包括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各機構經
辦善後遺產事務檔案保管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三、檔案之整理,應按實際處理階段區分善後處理、遺產管理及遺產繼承等
三部分(如附表一、二、三),統以A4紙張大小折疊方式依實際作業
之程序排列,文件之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為原則,並逐一於案件
首頁左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
四、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要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
(二)檔案文件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或人員查明補註於公文
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
應以公文用紙(A4格式)襯貼。
(五)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用
紙(A4格式)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五、同一亡故榮民善後遺產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內,依區分
有遺產(橘黃色)、無遺產(白色)卷,並於檔案卷封面或卷脊標明檔
號(以九十四年亡故張德功為例:94-001、故張德功善後《遺產》保存年
限—永久)。
六、每一善後遺產檔案,儘量裝訂為「一案一卷」,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約
A4公文紙二百五十張厚)為原則,如超過時,得另立第二、三…卷。
檔案附件以隨原件入卷為原則,難以隨文入卷併同裝訂者(如截角之存
摺,先影印最後三個月提存紀錄明細表附卷、錄音帶、光碟片或公祭必
要驗收項目外剩餘之照片等),得以附件另行存置方式(於目次表上註
明附件品名、數量及存放位置),裝於檔案附件袋內妥存。
七、每一檔案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其編號順序應與案內文件相符、便
於檢索查考。
八、善後遺產檔案需永久保存,並採用棉線繩、紙釘、塑膠釘或其他不損壞
檔案之材質,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選用材質堅韌耐折或其他保
固良好之卷夾封裝保存,檔案應以結實及整齊為原則,不得掉頁、倒
頁、壓字、損壞檔案或妨害閱讀。裝訂線上有字跡者,應加邊托裱;字
跡擴散者應予複印,並與原件立卷裝訂。
九、經整理、裝訂之善後遺產檔案,應設立專櫃(架)存放,得按年度、檔
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並
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另於檔案櫃(架)之適當位置,設
置簡明之標示,以利保管及查驗。
十、各機構應由首長指定專人管理檔案,未經權責長官(榮服處總幹事、榮
家輔導室主任及自費安養中心社工組組長以上)核准調案前,不得任由
經辦善後、遺產業務或其他人員,私入檔案室內,擅將檔案出存放於個
人公文櫃內,各機關首長應定期抽查,並建立紀錄備查,以確保檔案管
理之安全。
十一、保管善後遺產檔案,應注意防潮、防淹水、防蛀、防盜、防火等保護
措施,如有檔案遺失、毀損情形者,各機構應即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