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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作業規定
民國 8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因應實際需要,期使亡故榮民靈骨歸根,以達安生慰死之目的,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單身亡故榮民大陸家屬來台或委請在台親友、同鄉,申領遺骸(骨灰)
  改厝原籍,准自即日起授權會屬各善後處理機構,受理申請暨核發。

三、申領遺骸(骨灰),應提下列證件向善後處理單位申請:
(一)申請書(報告)、
(二)委託公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三)其他佐證資料經核對後,准予切結具領,證件(資料)併檔存查。並
   指導或協辦出境手續。

四、申領遺骸(骨灰)所需保證書(格式如別紙一);大陸親屬親自領取
  者,領據(格式如別紙二)具領。

五、遺骸(骨灰)葬厝軍人公墓者,善後處理單位得出具證明,持憑申領。

六、骨灰出境手續請申領人應備妥死亡證明書、火葬許可證、寺廟開具之存
  放證明、除戶謄本(以上任擇一件),於出境前逕向各國際港埠海關單
  位或國際航運公司洽詢。

七、申領及出境各項費用概由申領人負擔。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