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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讀大學暨技術校院二年制在職班暨專班考選實施作業規定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
      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輔導會得依需要洽
      請學校依相關規定擬定公開招生辦法,經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舉辦
      退除役官兵考試就讀大專校院」。


二、目的:
    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提供榮民更多就學機會,響應「終生學
    習、回流教育」政策,鼓勵專科畢業學資榮民還校繼續進修,以培養
    國家整體建設所需各類高級人才,促使榮民人力積極參加新世紀國家
    總體建設,並提升榮民生活品質。


三、權責劃分:
(一)招生委員會之組成:
      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洽請學校
        組成本「國軍退除役官兵就讀大學二年制在職班暨專班」招生委
        員會,並辦理聯合招生作業。
      2.各提供員額大學校院均為本「國軍退除役官兵就讀大學二年制在
        職班暨專班」招生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二)報名及考選試務之辦理:
      1.由輔導會負責宣導、招生簡章及報名表發放、報名及報考人員資
        格之審查。
      2.每年由招生委員會推選一所學校主辦招生試務、命題及閱卷等各
        項工作,並另推選一所學校為協辦學校。
      3.由主辦考試之學校負責召集招生委員召開錄取分發研商會議,並
        辦理放榜、報備及通知考生有關事宜。
      4.由各委員學校負責寄發該校錄取人員之報到、註冊通知等事宜。
(三)考區暨考場由招生委員會選定後,具函被選定之大學校院代辦考場
      事務(含場地佈置、監考人員派遣、試卷之點收及考後清點密封、
      工作人員餐點之準備等)。


四、招生考選對象: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之輔導對象,並
      持有專科(含)以上學資證明或同等學歷證明者。
(二)預定於當年九月一日前退伍之志願役官士(退伍後取得榮民身分者
      ),持有專科(含)以上學資證明或同等學歷證明,並附少將(含
      )以上單位主官(管)出具之同意書者。


五、考選科系及員額:以參與之學校所提供相關二年制在職班系暨專班、
    每班二至三名員額為基準,總員額依當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決議決定之
    ,並於當年考試簡章公布。


六、考選方式:
(一)公開舉行筆試,經閱卷評分後,由主辦學校召集各委員,召開錄取
      分發研商會議錄取之。
(二)考試區分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應考包括國文、數學及英
      文其中之二科;專業科目應考一科,科目及內容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之。


七、作業要領:
(一)每年三月初由主辦學校負責召集招生委員會議。
(二)每年三月中由輔導會負責製作文宣資料並宣導。
(三)由主辦學校製妥招生簡章送教育部審查後,併報名表等印製送輔導
      會備索。
(四)每年七月辦理考試,由主辦學校協調指派監考人員。
(五)概定於八月初召開錄取分發研商會議,並辦理放榜作業。


八、經費預算:
    本案所需經費由輔導會負責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其他:
(一)本實施規定未盡事宜或有不合時宜情事時,得由輔導會提請招生委
      員會協商修訂之。
(二)其他與招生相關事宜,於每年實施計畫及招生簡章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