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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考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
    構年度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
    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員。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四、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一):
(一)經營績效:
 1、經營績效以「營收」與」「盈餘」二項目之「達成率」、「成長率」
   為計算標準,其中「達成率」所佔權重為百分之七十五、「成長率」
   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2、營收、盈餘達成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預算目標之
   達成情形。
 3、營收、盈餘成長率指「營收」與「盈餘」二項目,當年度與前一年度
   實際數之達成情形。
 4、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為成長),合計給分範圍在六
   分至一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目
   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零點五分﹔營收超過目標百分之
   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二點
   五分。惟營收目標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達到目
   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零點五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
   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五分,最高加三分﹔合計最高加三點五
   分。惟盈餘目標達百分之一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5、未達成營收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未成長惟盈餘成長),合計給分
   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二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二分﹔合計最多扣減二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
   基本分零點五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點
   五分,最高加三分﹔合計最高加三點五分。惟盈餘目標達百分之一百
   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6、達成營收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營收成長惟盈餘未成長),合計給分
   範圍在正二分至負三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
   基本分零點五分﹔營收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零
   點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二點五分。惟營收目標達百分之一
   百三十五以上者酌扣零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三分﹔合計最多扣減三點五分。
 7、未達成營收目標及盈餘目標(營收及盈餘均未成長),給分範圍在負一
   分至負六分之間:
(1)以年度編定之營收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二分﹔合計最多扣減二點五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零點五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零點五分,最多減
   三分﹔合計最多扣減三點五分。
 8、虧損之公司,檢核公司實際經營改善狀況酌予加、減分。
 9、若因政策性之影響因素,造成公司營運收入或損益鉅幅增減部分應於
   評分時剔除。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五
   分,最高配分五分,最低配分為負五分,評分項目為:
(1)忠實執行本會決策。
(2)繳回安置基金之股息、紅利。
(3)參與本會政策認養榮家及榮民遺孤等。
(4)注意董監席次與股權變化。
(5)公司重大股東異動。
(6)重大議案之先期報會審查等。
(7)其他權益維護事項。
 2、榮民(眷)就業安置: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
   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相關規定,與上年度比較,新增安置人數每增
   加一人加零點五分,最高加二分,每減少一人扣減零點五分,最多扣
   減二分。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三分,為維護本會權益及政策與其他股東之爭議
   處理,依本會交付任務及處理狀況加、扣減一至三分。
 2、內部管理,依以下評分項目加、扣減一至四分,最高配分四分,最低
   配分為負四分,評分項目為:
(1)員工進用、出勤、升遷及退休制度。
(2)薪酬獎金制度。
(3)採購制度。
(4)轉投資事業管理制度。
(5)財務報表管理。
(6)其他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7)其他內部管理事項。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長非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
    評範圍、主要項目及評分標準依第三點及前點規定辦理;投資事業機
    構之董事長由本會推薦擔任者,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範圍、主要項目
    及評分標準依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六、會薦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營收目標
  2、盈餘目標。
  3、虧損公司之營運改善。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
  2、內部管理。

七、會薦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下(考評表如附表二):
(一)經營績效: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二)權益維護:
 1、本會政策之執行度:最高配分四分,最多扣減四分(由會薦首長
   先行考評)。
  2、榮民(眷)就業安置: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事業管理(由會薦首長先行考評):
  1、與會薦首長之配合度:最高配分三分,最多扣減三分。
  2、內部管理:評分標準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

八、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投資事業機構給予八十分之基本分數,再依「
    經營績效」、「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
    數予以增減而得。

九、任職未滿三個月(含年度中調職)者,不予辦理考評;任職三個月以上未
  滿一年(含年度中調職)者,另予考評,考評結果應納入第十一點考評總
  分之運用;另予考評方式如下:
(一)考評範圍及主要項目,依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考評評分標準,除下列項目依任職期間調整外,其餘項目依第四點及
   第七點規定辦理:
 1、經營績效達成率:
(1)營收及稅前盈餘目標值,係以年度編定之目標依實際任職期間按比例
   調整。
(2)營收及稅前盈餘,係以任職期間實際數計算。
 2、經營績效成長率:係以任職期間營收及稅前盈餘實際數分別與前一年
   度同期比較。
 3、榮民(眷)安置就業:係以當年度十二月份安置人數與到任日之前一月
   底比較。
(三)任職期間係以到任現職當月起算,未滿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算。
(四)受考人如因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異動或改派另一公司任職,其原任職務
   或原任公司之年資及考核成績均應合併累計計算。

十、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十一、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年終考核
   (績)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
(二)考評分數(含另予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連續兩次考評總分(含另予考評)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四)三次考評總分(含另予考評)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十二、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
      年終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