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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工作責任區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89 輔政字第五四四六輕號函修頒「政
    風工作兼辦人員設置暨執行要點」。


貳、目的:
    有效運用現有政風人力,透過責任分區編組,加強專任政風及兼辦政
    風工作之「橫向協調連繫」暨「區域相互支援」,以彌補政風機構人
    力之不足,俾發揮政風工作統合戰力。


參、執行構想:
一、將會屬各機構專任政風及兼辦政風人員,依地區實施責任分工,區分
    北部(台北榮總)、中部(台中榮總)、南部(高雄榮總)三大責任
    區;及(花蓮)玉里榮院、(宜蘭)森保處、(台東)台東榮院三個
    直屬分區,各責任區另依地區大小分別設置責任分區(如附表)。
二、各「責任區」以該地區最高專任政風機構主管為核心,各「責任分區
    」以該責任單位政風主管為核心,責任區之專任政風機構及兼辦政風
    人員,均納入管制、協調(指導)。
三、平日以地區內「政風狀況」蒐整及狀況之相互通報為重點。
四、各機關發生重大政風狀況,須進一步查察、瞭解時,依實際需要由本
    會指派責任區人員就近查察辦理、。
五、責任區「專案性安全維護」任務,依實際需要,由本會指派責任區(
    或分區)負責人統籌調度,協助安全維護任務之執行。


肆、責任區分:
一、北部地區:
  以台北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台北市榮服
    處、基隆市榮服處、台北縣榮服處、桃園縣榮服處、新竹榮服處、苗
    栗縣榮服處、台北  榮家、板橋榮家、桃園榮家、新竹榮家、八德
    自費安養中心、桃園榮院、竹東  榮院、訓練中心、台北勞務中心
    、彰化農場(新竹)。
(一)桃園分區:以桃園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桃園縣榮服處、桃園榮家、八德自費安養中心、訓練中心。
(二)新竹分區:以竹東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新
      竹榮服處、新竹榮家、苗栗縣榮服處、彰化農場(新竹)。
二、中部地區:
  以台中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台中市榮服
    處、台中縣榮服處、南投縣榮服處、彰化縣榮服處、雲林縣榮服處、
    嘉義榮服處、雲林榮家、彰化榮家、彰化自費安養中心、埔里榮院、
    嘉義榮院、灣橋榮院、清境農場、武陵農場、福壽山農場、嘉義農場
    。
(一)雲嘉分區:以嘉義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雲林榮家、灣橋榮院、雲林縣榮服處、嘉義榮服處、嘉義農場。
(二)彰化分區:以彰化榮家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彰化自費安養中心、彰化縣榮服處。
三、南部地區:
  以高雄榮總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高雄市榮服
    處、高雄縣榮服處、台南市榮服處、台南縣榮服處、屏東縣榮服處、
    台南榮家、白河榮家、佳里榮家、屏東榮家、岡山榮家、楠梓自費安
    養中心、永康榮院、龍泉榮  院、龍崎工廠、屏東農場。
(一)屏東分區:以龍泉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屏東縣榮服處、屏東榮家、屏東農場。
(二)台南分區:以永康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台南榮家、白河榮家、佳里榮家、台南市榮服處、台南縣榮服處
      、龍崎工廠。
四、花蓮地區:以玉里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鳳林榮院、花蓮榮家、花蓮自費安養中心、花蓮縣榮服處、花蓮農場
    。
五、台東地區:以台東榮院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
    馬蘭榮家、太平榮家、台東縣榮服處、台東農場。
六、宜蘭地區:以森保處政風室主任為責任區負責人,責任單位如次:蘇
    澳榮院、員山榮院、宜蘭縣榮服處。
七、其他:榮工公司、澎湖縣榮服處、金門縣榮服處,由本會直接管制,
    並依實際需要調派機動支援。


伍、一般規定:
一、各責任區(分區)負責人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召集轄區內責任
    單位政風主管或兼辦政風,實施連繫、聯誼,藉以暢通聯繫管道,及
    研討強化地區政風狀況蒐整功能。
二、各責任區(分區)每日應指派專人審閱地區版各大報紙(收視電視新
    聞報導),責任區負責人應協調責任區內各單位實施分工審閱(收視
    ),對任何與本會或榮民有關之報導,屬本機關權責之事項者,應即
    依權責查明處理;非屬本機關之報導事項,應即通報該機關處理,上
    述狀況均應以「政風狀況報告表」報會研處(傳真或電子郵件)。
三、各責任區內各單位應與地區內治安機關加強協調連繫,掌握責任區內
    與本會或會屬機構有關之陳情、請願、抗議、抗爭之預警情資,除通
    報相關機構依權責處理,並將狀況報會研處。
四、本案貫徹執行情形,納入政風機構暨兼辦政風工作績效評價之參據。


陸、附則:
    本要點自頒行日起試行一年,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