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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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本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附件一至五.doc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推動本會及附
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研究發展工作應以本會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核心工作,
為主要範疇。
三、研究發展工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作法,以前瞻性之規劃,就前點
所定範疇,進行文件或資料蒐集,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並以下
列方式,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一)自行研究:各單位人員自行研究。
(二)共同研究: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合作研究: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研究: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
定,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業管處應參考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律定研究
範圍,由各單位(不含榮民總醫院及分院)主動或依指定於研究範圍內,
擇定具體項目,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妥「年度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
附件一)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
榮民總醫院應自行依年度施政計畫、業務特性及教學醫院相關規定,研提
計畫項目,並依前項作業期限報會編列序號函復後實施;各分院之計畫由
各榮民總醫院負責審查,並併同各榮民總醫院研究計畫陳報本會。
各單位所提計畫項目,經本會核定編列序號後不得任意變更,並應於每年
三月底前將當年度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網址:
http://www.grb.gov.tw
),如有增修異動時,應即時
至系統更新,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格式如附件二)於當年十
二月底前報會備查。
計畫項目如涉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研究,或報
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研究計畫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者,仍應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
目填報。
五、研究報告應包括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且均以橫式書寫。
報告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
六、各研究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確認並完成上一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成果報
告及電子檔一份(不含委託研究)報會由業管單位審核。
各相關業管單位應指派評審委員(科長級以上)或遴聘學者專家,就所屬
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依「年度研究報告評閱意見表」(如
附件三)於每年三月中旬前完成評審作業,送秘書室彙陳(年度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審核情形一覽表,如附件四),並函送各相關機構自行依本規定
辦理獎勵。
各等級評分標準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九十四分。
(三)甲等:八十分以上至八十九分。
(四)乙等: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
(五)丙等:六十分以上至六十九分。
榮民總醫院及分院研究成果報告審查作業,由各榮民總醫院參照第二項評
閱意見表及前項評分標準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填妥「年度
研究成果暨獎勵一覽表」(如附件五)報會備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或經篩選具參考價值之研究報告(中文
版),由秘書室登載於本會網站供民眾瀏覽,並得視需要將其具體建議,
於月會或各類型機構工作會報中發表。
本會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檢視各單位上一年度
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七、各單位研究報告經評列甲等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單位自行
檢討人員議獎;評列特優者,由本會另行頒發獎牌乙面: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構)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構)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構)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前項獎勵種類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列入個人考績及陞遷依據。
(三)對具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本會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及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著有績效之機
構首長,得併予議獎。
八、經核定之研究計畫項目,其所需經費於各單位研究發展相關預算項下編
列。
九、一般規定:
(一)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詳列目
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二)有關自行、共同、合作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會為瞭解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將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
查。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