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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設備集中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整合本會醫療機構醫療儀器設備(以下稱醫療設備)需求,實施集
    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發揮以量制價之經濟效益,提升醫
    院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醫療機構辦理年度醫療設備採購計畫,應由三所榮民總醫院(以
    下稱榮總)依本會榮民醫療體系作業要點各自整合地區榮民醫院(以
    下稱榮院,含榮家保健組)需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集中採購。


三、各榮院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年度施政計畫編列之醫療設備需求品項
    相關資料彙總送請榮總辦理。


四、各榮總就榮院提出之醫療設備需求品項,應優先檢討就現有閒置設備
    調撥,並與榮院協商同意後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


五、各榮總於彙整、審查及確定各責任區醫療設備集中採購品項後,連同
    審查意見,陳報本會備查。
    各榮院於前項審查結果報會前,發現有變更醫療設備需求品項之必要
    者,應協調榮總修正採購品項。


六、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並應
    於各次招標作業完成後十日內,將辦理結果報本會備查。
    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退
    還需求榮院自行辦理採購作業,並副知本會備查。


七、各榮院應指派人員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並協助處理招標有關事項
    。驗收及付款事宜,由各需求榮院辦理之。


八、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榮院提供相關資料,交由
    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由榮總答復;履約階段
    產生之爭議,由榮院處理,必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九、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邀集本會及責任區榮院召開檢討會議針對
    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並研擬改進方案。


十、各榮總及榮院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
    重點項目考核,並由本會辦理獎懲事宜。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