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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
  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民之家保健組(以下稱
  榮家保健組)醫療儀器設備需求規劃,周全評估採購標的及使用效益,並實
  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達到以量制價之目的,提升醫院醫療
  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總、分院預算籌編作業前,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盤點現有醫療
  儀器設備,確認新建購案必要性。


三、年度醫療儀器設備採購計畫,年度預算項目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
  保健組,因特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各榮總需求單位、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
  辦法之相關規定,並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財產管理系統蒐整商情資料
  ,確實編列預算,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
  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送審資料。
        各榮總應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下一年度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單價)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
  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總表,併同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於二
  月十五日以前,陳報本會核轉科技部審查。年度中如擬增購儀器,應於當年
  度五月底以前陳報本會。
        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接獲本會其他機構提供商情之請求,應予協助。

四、辦理年度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前,下列預算金額項目應提報審議其規格、
  需求性、效益性、商情資料與分析比較結果及預(概)算,必要時得邀請院
  內、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及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由榮總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召開審查會。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項目單價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妥適訂定之。
        預算金額未達前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 科)成立編組研
  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當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購之項目,應
  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準用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訂定之「機關巨額工程
  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
  理。

五、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年度預算編列之醫療儀器設備
  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於彙整、審查及確定轄區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品項後,應連同審查
  意見,於每年二月底前,陳報本會備查。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前項審查結果報會前,發現有變更必要者,應協調榮
  總修正。

六、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為採購決策前,應優先檢討現有堪用或閒置設備
  ,經協商同意後,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調撥作業。
        各榮總於辦理集中採購綜整作業階段,應檢討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
  需求,並檢視可供調撥之醫療儀器設備,依第四點規定列入檢討。       

七、招標文件:
(一)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本訂定之。
(二)應明定履約期限、地點及付款、驗收單位及方式等。
(三)履約內容如包含測試、檢測、試用或須經其他主管機關勘驗,應
   將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四)各榮總得視醫療儀器設備之異質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擇
   定合適之決標原則,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八、編列預算、辦理採購案前及研訂底價前,均應先廣蒐榮民醫療體系及其他體
  系醫院之採購資料與商情,並於預算審議會、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及陳核底
  價時,提報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九、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並應於各次
  招標作業完成後十日內,將辦理結果副知本會。
        經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退還分
  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並副知本會。
        決標後,應於科技部五百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決標金額。

十、榮總需求單位、各分院、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並
  協助處理招標有關事項。審標時應落實各項許可證有效期限及中文仿單等投
  標文件之審查。

十一、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供相關資
   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由榮總答復;履約
   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必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十二、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各需求總(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必要時,
   榮總應協助辦理。
(二)各履約管理單位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爭議處理。
   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
   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
   供意見。
(三)應依契約規定,由需求單位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
(四)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履約期間,發現廠商有重大違約情形,應即通知主
   辦榮總;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主辦榮總應
   依該條規定辦理。

十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定期執行購置後效益評估與檢討,持續控管
   醫療儀器設備之產能效益。
         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議,針對年
   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並副知本會。

十四、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目考核,並
   由本會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