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年
  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以提升績效管理及施政品質,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管制及評核範圍:
     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及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畫(以下簡稱管制
  計畫)。

 

三、分級管制選項及擬訂作業計畫:
(一)分級管制選項:
    1、各業管處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提報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
   目,送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稱綜合規劃處)初審。
    2、綜合規劃處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送國家發展
   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複審。
(二)擬訂作業計畫:
    1、分級管制項目經行政院核定後,各主辦單位(機構)應於次年一月
   十日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2、行政院管制計畫由主辦單位(機構),送綜合規劃處初審,於一月
   十五日前送國發會複審。
    3、部會管制計畫由主辦單位(機構),送綜合規劃處審查,於一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審定。
    4、自行管制計畫由主辦機構,送本會督導業管處審查,並於一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審定。
    5、由二個以上機構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綜合規劃處視業務性質指定
   一機構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彙擬作業計畫。


四、執行進度檢討:
(一)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於各管考週期次月五日前經權責長官核定
   後更新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二)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立即檢討,填列落
   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
(三)行政院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初審,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前完成,送國發會複審;部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審查,於管考
   週期次月底前審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督導業管處審查,於管考
   週期次月底前審定。 
(四)本會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綜合規劃處按季提報;
   所屬機構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該機構自行提報其主管會報。

五、實施查證:
  綜合規劃處對於進度嚴重落後,或填報資料不明確、不確實,或有其
  他重大異常等情形之計畫,得視需要專簽辦理計畫查證或請主辦單位
  (機構)派員說明。

六、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本會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其審核權限依第
   三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案件,須由本會核定後,送
   國發會備查。

七、本會所屬機構行政院管制、部會管制作業計畫擬定、執行進度檢討及
  評核作業由督導業管處會審。

八、綜合規劃處辦理管制計畫作業計畫、執行進度、自評報告審查,應會
  請相關單位審核。

九、本會及所屬機構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除依本作業規定外,應依
  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十、本會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年度列管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一)評核項目:
    1、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項目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核指
   標及報告格式」辦理。
    2、部會及自行管制計畫評核項目包括行政作業(百分之十)、預算控
   制情形 (百分之三十)、進度控制結果(百分之二十)、目標達成度(百
   分之四十)四項。
(二)評核作業:
    1、行政院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初核、行政院複
   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送綜合
   規劃處審查,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作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2、部會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單位(機構)自評、主管機關評核及評核結果
   公告等程序,自評報告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送綜合規劃處審查
   ,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公告。
 3、
自行管制計畫:
   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構自評、督導業管處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
   程序,自評報告由主辦機構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送本會督導業
   管處審查,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作業結果及公告。
(三)評核作業視需要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
   或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十一、依本作業規定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行政院政
   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採網路化作業,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十二、各計畫主辦單位(機構)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構(單位)
   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
   複。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及額度如下:
(一)施政計畫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
   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行政院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獎懲標準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
   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七點第一款規定辦理。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
   計畫評核結果獎懲標準亦參照辦理。各級管制計畫獎懲標準,如附
   件。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
   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
   第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