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代
表之董事、監察人之設置、遴薦、調整、考核、獎懲,悉依本要點辦
理。
二、本要點所稱之董事,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所稱
之監察人,包括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
三、本會投資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會遴薦。所屬機構及財團法人投
資事業之股權代表及董事、監察人之遴薦,亦由本會負責辦理。投資
事業機構之轉投資事業,其董事、監察人,經議定由本會推薦者,由
本會遴薦或由投資機構提名,洽由本會核定。
四、會薦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董事、監察人,均為股權代表
人。本會未分配董事、監察人之投資事業,須指派股權代表者,以相
關業務處、室主管或投資機構首長為股權代表人。
五、代表本會之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依各該公司章程之任期為準,在任
期屆滿前,如因職務變更,業務需要,本會得隨時改派、調整、延長
或解除之。
六、各投資事業機構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定期召開股東會議改選前
四十天,須先函本會,推薦下屆會股董事、監察人人選。股票上市公
司,在改選前,會股董事長、總經理、聯絡人,應瞭解民股及員工股
票交割情形,對選舉之影響,研採適當措施,以維本會既有董事、監
察人之名額。
七、會派遴選之董事、監察人,除應具有良好聲譽,對本會任務有深切瞭
解,能協助本會達成投資合作之目標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
1、現任本會處主管以上職務者。
2、現任會薦投資事業機構之首長。
(二)董事:
1、現任本會科長以上職務者。
2、現任本會所屬機構首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性質與投資事業有相互支援關係者。
(2)有轉投資關係者。
3、本會人員因任務需要,經專案核定者。
(三)監察人:
1、現任本會科長以上職務。
2、現任本會所屬機構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性質與投資事業有相互支援關係者。
(2)有轉投資關係者。
(3)具有財務、會計專長者。
3、具有財務、會計實務經驗之會計師、律師或助理教授以上者。
本會所屬機構副首長得兼任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八、本會遴薦董事、監察人,應儘量配合業務需要,其原則如下:
(一)除董事長得專任外,其餘董事、監察人均由現職人員兼任。
(二)處、會以上主管以兼任二個職務,其餘人員以兼任一個職務為原則。
(三)投資事業機構董事長如係民股人員擔任,本會推薦之總經理,得以
董事兼任。如董事長、總經理均係會薦,總經理不擔任董事。
(四)經本會遴薦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其屬支領軍職退休俸、優
惠存款利息者,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停支
;其屬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
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遴選之董事、監察人,係代表本會行使職權,除依公司法有關規
定外,其責任如下:
(一)維護本會權益-熱忱出席股東、董事、監察人會議,參與公司決策
,以維本會權益。其以個人名義持有所代表之公司股權者,應支持
公股。
(二)監督安置政策-要求公司人事業務主管,於每次董事會需提報退伍
官兵安置情形(含間接安置情形,並作檢討列入會議紀錄)。
(三)事前注意協調-各公司會商或有所決定之前,應依本會政策指示,
向公司提出主張或協調辦理。董事會如未依本會意見辦理,應將經
過情形回報。
十、本會基於業務需要,得於投資事業機構內設置董監事召集人及聯絡人
(如會派董監事二席以下,僅設聯絡人),其指派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
由會派該投資事業董監事中遴選會本部處長以上職務人員或由會派
該投資事業董監事中遴選最資深人員擔任之。
(二)聯絡人:
由會派該投資事業董監事召集人指定會本部人員擔任之。
十一、會派董監事召集人、聯絡人責任如下﹕
(一)召集人:
1、股東會議、董監事會議前,召集會薦董監事舉行會前會議。
2、協調指導會薦董監事於董監事會議或股東常會中表達意見之要點。
3、維護本會權益,監督事業依法經營嚴密管理。
(二)聯絡人:
1、股東會議、董監事會議,會前會議之協商與安排。
2、與投資事業間經常保持連繫,瞭解該事業之運作狀況,於董監事會
議或股東會議前,先期取得會議資料並協調事業經理人瞭解會中可
能討論之問題,協調各相關處室提供意見,於本會召開之會前會中
提報。
3、每次董監事會或股東會議後,填寫任務報告表,於會議後五日內送
交主管處簽辦。
十二、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應主動協調本會業務相關處,安排支援本會業
務有關人員至公司訪問,使能深入瞭解公司業務狀況,有助公司興
革計劃之分析與研判,提高管理功能。
十三、新任會薦董監事任前講習,由本會業務主管處負責辦理,以簡報方
式各別實施;或每半年集中實施。其中監察人,並得由安置基金會
,予以簡短之公司業務、財務、會計等監察作法之介紹。以使其瞭
解投資事業之特性與執行任務之方法。
十四、每年由本會事業管理處策劃主辦投資事業機構董監事講習,講習對
象為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及董監事。講習內容為本會重要政策指示
、經營策略與公司法、勞基法等相關法令、會薦董監事責任與注意
辦理事項。
十五、會薦董監事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者應辦理委託手續,委
託會薦董事代理出席。
十六、會薦董監事出席董事會、董監事聯席會及其發言情形,由會薦董事
長或總經理詳載會議紀錄,以為本會對會薦董監事工作績效查考之
參考。
十七、本會對會薦董事長、董事兼總經理之績效考核,以經營管理、營運
績效、安置狀況為重點,由各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資料,於年度結
束後彙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評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前項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十人,六人由本會指派人員兼任,
四人由具企業管理或與本會投資事業性質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
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者,其總經理之考核責由董事長初評,其
重點著重對董事會決議之執行,公司內部管理及與董事長相處是否
和諧,再由業務主管處依前項程序處理。
十八、本會對會薦董事、監察人及董監事聯絡人之任務查考,以出席會議
、發言及交辦事項執行情形為重點。由會薦董監事聯絡人負責記錄
,於每次會議後填報,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評審,將評審結果於每
年底列冊彙送人事處。
十九、(刪除)
二十、會薦董事、監察人之獎懲,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獎勵:
1、依規定執行任務,績效優良,經年度考核評定為乙等以上者,續
予兼任。
2、執行任務著有特殊成效,列舉事蹟簽報主任委員核閱,並得核予
行政獎勵。
3、歷年兼任董監事,成效顯著,經評定成績特優者,於其本職退休
免兼時,洽由兼職之公司致贈紀念性物品。
(二)懲處:
1、績效欠佳,經年度考核評定為丙等者,停兼董監事一年。如其兼
任兩個職務以上者,停兼其受考核評定為丙等之投資事業機構董
監事一年。
2、兼任董監事當年內無故缺席會議三次以上者,免兼其缺席三次之
該投資事業機構董監事。
3、不接受聯絡人之協調與分工者,除核予行政處分外,並檢討其是
否適宜續兼董監事。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除其所有兼任之董監事職務:
(1)言行違背本會投資合作之目的,或影響本會聲譽者。
(2)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者。
(3)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
二十一、會薦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免除其兼
任職務:
(一)原任職務性質與所兼董監事或監察人業務有關,因職務變更者。
(二)因業務變更,已無兼任必要者。
(三)調離本會或公司結束者。
(四)已遷居國外者。
(五)其他有不宜兼任之情事者。
二十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或相當層級)
遴選標準: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
其初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歲。如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行政院核
准,惟其派任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五年以上。
3、經國防部或本會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民資格者。
4、任職前三年內非本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
(二)經理(或相當層級)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且其初任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歲:
1、具大專以上學位。
2、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3、經國防部、本會或該投資事業機構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
民資格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條件之人員,由本會依遴選評分標準表(如
附表)評定分數,並經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甄審後,依程
序辦理推薦事宜。
第一項如無符合資格條件之人選,本會得公開甄選專業人員,其
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遴選。
第一項所定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指業管處處長、副處
長及業管科長。
二十二之一、(刪除)
二十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期內實施定期及不
定期考評,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公司
經營有重大違失或發生影響虧損者,專案檢討撤銷推薦,並得依
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十四、會薦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期,應視績效評
核結果每年檢討。績效評核未達標準者解任;績效優良者任期以
三年為原則,並得視營運管理績效特優者專案檢討延任一年,次
數以三次為限,且年齡不得逾六十八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
年滿六十八歲時應即行更換。
二十五、會薦董事長任滿離職之交接,由各該公司依規定辦理。
二十六、兼任董事、監察人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支給方式依行政院相
關規定支給。
二十七、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當年度支領報酬中,
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金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
定之報酬支給。但其每月支領薪資(含津貼)總額不得超過中央
部會首長每月給與,以及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績效
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
主管加給)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本會安置基金。
各投資事業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薪資如有
調整,應重新報會備查。
公股董事及監察人不論兼任或專任,其支領董監事之酬勞及其兼
具員工身分獲配之員工酬勞,均應繳作本會安置基金之收益。但
代表公股之勞工董事兼具勞工身分所獲配之員工酬勞,不在此限。
二十八、本會會派公務員兼任投資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會薦擔任
副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應同意遵守及忠實執行委任事項,並同
意本會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如有違反,本會得終止委任關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