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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機構接待原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拓展所屬農場良好
  公共關係,並使其接待作業有所依循,以促進觀光旅遊業務發展,
  特訂定本原則。

 

二、農場接待賓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
  定(以下簡稱收費優待規定)辦理,如有業務推廣及公關接待必要
  ,依本原則訂定農場賓客接待作業規定,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作業規定須包括接待對象、接待項目、優待額度、作業流程及
  經費來源等具體執行事項。

三、接待對象:
(一)業務推廣:
  1、國內外媒體採訪、影視拍攝等人員。
  2、觀光產業、合作經營廠商等有關業務接洽人員。
  3、因業務實際需要或辦理各項活動、公益推廣等所邀請之人員。
(二)公關接待:
  1、非因公務出差之各級政府機關(構)人員、民意代表、本會現職
   與農場退休員工。
  2、本會因公交辦接待對象。
  3、有助於提升農場公共關係之人員。

四、接待項目包括門票、住宿、餐飲及農特產品等。

五、優待額度:
(一)業務推廣:
      門票與住宿之優惠,由農場自行律定折扣成數或免費招待等。
(二)公關接待:
  1、本會歷任與現任主任委員門票、住宿及餐飲由農場免費招待。
  2、其餘人員門票與住宿由農場自行律定成數,惟不得低於收費優待
   規定所定榮民之折扣。
(三)餐飲與農特產品,由農場自行律定招待或贈送數量等。接待對象
      如有自費訂購餐飲或農特產品之需求,其折扣優惠後價格,不得
      低於定價之百分之七十。

六、接待作業流程:
    農場接待賓客,應事前簽核,載明接待優惠項目及額度,每日登載
    於營收報表及會計帳內,並完成後續經費結報及物品管理作業。

七、優待經費來源:
(一)農場接待賓客所需經費,由各農場年度預算之業務宣導費或公共
      關係費項下支應,並撙節支出。
(二)推廣農特產品而提供試吃、試飲,其所需經費由樣品贈送或業務
      宣導費項下支應。
(三)提供折扣優惠後,不得以業務宣導費或公共關係費支應折扣變更
      所產生之差價。

 

八、農場接待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者,其住宿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