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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甄審職務內陞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
  所訂公開、公平原則,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
  業訓練中心、龍崎工廠及臺北勞務中心應辦理甄審職務出缺,如擬由
  本機關任免範疇(即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業
  訓練中心、龍崎工廠及臺北勞務中心)之現職人員陞任時,用人機構
  應先檢附職缺公告函報本會同意辦理內陞。經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公
  告後,凡較擬補職務低一陞遷序列,且依法具有陞任資格及陞任意願
  之本機關人員,均得經現職機構人事單位檢送當事人資績評分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免備文報送本會納入甄審。

二、內陞職缺公告以上網公告七日(不包含例假日)為原則;公告所列「
  上網期間」、「資格條件」、「聯絡方式」三欄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填
  寫,用人機構函報時請保留空白。用人機構如擬於辦理陞任評分之外
  同時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應於函報本會請辦內陞時,即行於職缺公
  告載明。

三、本會及各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龍崎工廠
  及臺北勞務中心具有陞任意願之合格人員,由現職機構人事單位依本
  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備妥資績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
  會辦理,相關規定如次:
(一)資績評分表「報名參加甄審職務」部分,務請依職缺公告所載,確
   實填寫擬補機構職稱及職務編號,以免混淆。並請現職機構人事單
   位查填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訓練進修」、「英語能力」評分(粗
   線框定部分),先經報名人員簽名確認,再請現職機構首長就個別
   選項評分後,依限送達人事處,逾期不予受理;檔案磁片請併案檢
   附或另以電子郵件寄送。
(二)個別選項「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二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進修」部分,得經人事單位簽證,以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Pemisk 2K)相關資料檢附。
(三)個別選項部分,由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共同評分,比重各佔百分之
   四十、百分之六十。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評核個別選項時,其「訓
   練進修」及「英語能力」二項請依人事單位審查確認之評分列計;
   擬任非主管職務時,「領導能力」不評分。現職機構首長對報名人
   員同一時期(三個月內)參加不同職缺甄審時,應注意評分一致性
   ,分數不得有落差。
(四)資績評分表各項成績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一位;人事
   處就共同選項部分,得依規定審查修正。
(五)本表各儲存格欄寬、列高、字體大小及格式均不得變更,經歷欄請
   擇要繕列,如有變更情事將予退回重新繕造,逾限即不予受理。

四、資績評分表綜合考評部分,由本會業管單位負責評分建議,評分高於
  十八分、低於十二分者,應提出具體說明。

五、檢附內陞職缺公告格式及範例如附件一、二,資績評分表格式及範例
  如附件三、四;相關檔案請逕至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人事服務組織學
  習專區「檔案下載」項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