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發給對象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就學補
助,並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第 三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
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第 四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
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
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未依第三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二
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
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六 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
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
效月份起核發。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條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
一次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
之生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
第 七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
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
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