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員工關懷作為,特依
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提升重視身、心、社會之健康、預防勝於治療之觀念。
(二)關懷及瞭解同仁需求,提供相關諮詢訊息,協助善用內、外部資源,正
確面對所遭遇之疑惑與困難,增進自我解決能力,並開發潛能。
(三)強化同仁良好互動、溝通與信任機制,營造快樂健康且有紀律的工作環
境,凝聚團隊向心。
(四)建立本會同仁自助人助、關懷分享、提供資訊、諮詢之機關文化。
三、編組:
(一)由各單位推薦或志願參與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稱本方案)同仁,組成
員工關懷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人事處處長、副處長兼任,
組員區分為關懷員及聯絡員,秘書單位為本會人事處。
(三)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本小組秘
書單位規劃安排。
(四)除第一目為關懷員必要條件外,關懷員及聯絡員須具備下列各目條件之
一:
1、具關懷服務項目相關領域專長。
2、在本會服務至少一年以上之職員工。
3、熟悉單位事務、人際關係良好。
4、胸襟寬宏,具服務熱忱,願意主動幫助別人。
四、任期及異動:
(一)關懷員及聯絡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任二年,任期屆滿,由本小組秘書
單位重新會請各單位推薦,其中關懷員以推薦志願擔任者為原則。
(二)關懷員及聯絡員以至少擔任一任為原則,任期屆滿得予續任。任期中如
有人員異動,由其原單位另行推薦人員遞補,並通知本小組秘書單位。
五、關懷服務項目:
(一)工作面:包括員工群體管理、工作環境適應、組織變革調適、工作與生
活平衡及工作職涯或退休規劃等。
(二)生活面:
1、法律服務:包括買賣房屋或汽(機)車糾紛、購屋或租屋契約、民刑法
解釋及訴訟程序等。
2、理財服務:包括理財規劃、節稅建議、保險規劃等。
3、娛樂服務:包括國內外旅遊規劃建議、運動紓壓等。
(三)健康面:
1、心理諮商服務:包括工作壓力、人際互動關係、情緒管理(如:失眠、
焦慮、哀慟、憂鬱)、夫妻溝通或親子相處等。
2、醫療保健服務:包括煙癮酗酒、更年期保健、飲食營養、身體健康檢查
結果評估建議等。
(四)其他關懷服務項目。
六、服務對象:本會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臨
時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七、具體作法:
(一)宣導與資訊聯繫:
1、透過舉辦宣導說明會,從心理問題的徵兆、受輔導方式及保密措施等三
方面,建立同仁重視心理問題,及對心理諮商的正面態度。
2、各關懷員及聯絡員可藉由觀察同仁之表情、講話口氣、用詞用語、動作
及習慣嗜好等是否改變、與往常不同,以發掘需關懷對象。
3、本會員工關懷專線電話:(0二)二七五七一六五五;電子信箱:
staff_concern@mail.vac.gov.tw
(二)諮詢服務:
1、各聯絡員定期主動關懷其單位同仁,如發現需關懷對象,除予以支持協
助外,並通報本小組秘書單位。
2、服務對象如有關懷服務項目所列困擾情形而因此影響工作者,可洽本小
組秘書單位安排與相關領域關懷員諮詢或轉介「張老師」進行諮商服務
,相關人員並應依第八點規定予以保密。服務地點依雙方協議定之,亦
可使用十五樓員工關懷中心。
3、申請轉介「張老師」進行諮商服務者,須填寫協談預約申請表(如附件
一)。
4、關懷員受理諮詢服務後,應填寫諮詢服務紀錄表(如附件二)送本小組
秘書單位建檔。
(三)慰祝服務:
1、關懷時機:
服務對象本人結婚、服務對象本人或配偶生育、服務對象本人或一等親
亡故、服務對象本人住院二日以上、服務對象家庭房舍遭天災(地震、
颱風、水災、火災)損毀等重大情事。
2、關懷方式:
(1)各單位同仁發生第一目情事時,由其單位聯絡員報請其單位主管及邀集
同仁前往慰祝。
(2)各單位主管發生第一目情事時,由其單位聯絡員邀集其單位同仁,並通
報本小組秘書單位,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帶隊前往慰祝。
(3)主任秘書以上長官發生第一目情事時,由本小組秘書單位報請主任委員
及各單位主管前往慰祝。
(4)各單位聯絡員基於慰祝需要,可向本小組秘書單位申請慰祝卡片,或自
行購買後檢據核銷。
3、本小組秘書單位經各單位聯絡員通報服務對象發生第一目情事時,應主
動致贈卡片關懷。
4、各單位進行各項慰祝服務,聯絡員應填寫慰祝服務紀錄表(如附件三)
送本小組秘書單位建檔。
(四)關懷講座:
本小組秘書單位適時規劃關懷主題,舉辦工作與生活講座:
1、邀請關懷服務項目所列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每次以不超過二小時為
原則。
2、安排小組關懷員就其專長領域實施講授,每次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八、倫理責任規範:
(一)本方案各項關懷服務涉及個人隱私之所有紀錄,應全程永久保密,非經
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
(二)接受本方案關懷之員工、關懷員、聯絡員或本小組秘書單位應依相關心
理諮商工作倫理規範辦理。
九、一般規定:
(一)同仁於上班時間實施本方案,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辦理請假,並向單位及本小組秘書單位報備。
(二)各單位對本小組成員及接受關懷之員工,應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
(三)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小組秘書單位檢討推動本方案業務著有績效之人
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實施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小組秘書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關懷講座
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