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新聞媒體稿件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構
        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溝通,有效提升政府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領:
        各機構平日應主動聯繫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新聞媒體,以
        定期或臨機性方式,依各機構提供新聞稿件重點參考表(如附件一)
        ,提供下列新聞稿件(含文字、圖片等):
  (一)法令宣達、重要公告。
  (二)施政(經營)成效、研發成果。
  (三)善行義舉、溫馨事蹟。
  (四)創新做法。
  (五)高層長官視導。
  (六)重要貴賓參訪。
  (七)新聞事件說明與更正。
  (八)危機事件處理。
  (九)其他有助提升機構形象之事務。

三、具體作法:
  (一)各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上述新聞資料之彙整及供稿,並將承辦人員
        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本會各業管處及行政管理處。
  (二)各機構平日應主動與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新聞媒體保持聯
        繫,爭取支持。
  (三)新聞媒體申請採訪前述實施要領之各項,或無涉本會政策者,各機
        構應逕行權責辦理,無須報會同意。
  (四)各機構如發生有損本會或機構形象之意外、危安或司法事件,機構
        應即準備新聞資料,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
        新聞處理精進作業要點」辦理。
  (五)各機構提供之新聞資料務必注意時效、正確與完整,應將實際供稿
        情形,經媒體報導之資料內容,以電子檔(doc、pdf、jpg檔)即時傳送
        至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本會行政業務網→「統計資
        訊-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俾利年度新聞文宣工作審查及統
        計。
  (六)各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次年1月5日)內,將全年度之供稿資料報
        送完畢,俾利憑辦評選。
  (七)各機構新聞文宣業務承辦人應申請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
        作業權限,俾利報送作業,承辦人異動應督導列入業務交接。
  (八)訓練機構供稿作業納入報送系統,但不辦理評選,請業管處協助輔導。

四、考評作法:
  (一)依各機構提供新聞稿件評選標準及分類表(如附件三),辦理評選。
  (二)績優機構首長嘉獎二次,並於次年度第一次月會中頒獎表揚;各機構業
        務承辦人由單位權責議獎。
  (三)供稿作業執行較不理想之機構責請業管處協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