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構
與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溝通,有效提升政府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領:
各機構平日應主動聯繫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新聞媒體,以
定期或臨機性方式,依各機構提供新聞稿件重點參考表(如附件一)
,提供下列新聞稿件(含文字、圖片等):
(一)法令宣達、重要公告。
(二)施政(經營)成效、研發成果。
(三)善行義舉、溫馨事蹟。
(四)創新做法。
(五)高層長官視導。
(六)重要貴賓參訪。
(七)新聞事件說明與更正。
(八)危機事件處理。
(九)其他有助提升機構形象之事務。
三、具體作法:
(一)各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上述新聞資料之彙整及供稿,並將承辦人員
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本會各業管處及行政管理處。
(二)各機構平日應主動與榮光雙周刊、青年日報及其他新聞媒體保持聯
繫,爭取支持。
(三)新聞媒體申請採訪前述實施要領之各項,或無涉本會政策者,各機
構應逕行權責辦理,無須報會同意。
(四)各機構如發生有損本會或機構形象之意外、危安或司法事件,機構
應即準備新聞資料,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
新聞處理精進作業要點」辦理。
(五)各機構提供之新聞資料務必注意時效、正確與完整,應將實際供稿
情形,經媒體報導之資料內容,以電子檔(doc、pdf、jpg檔)即時傳送
至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本會行政業務網→「統計資
訊-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俾利年度新聞文宣工作審查及統
計。
(六)各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五日(次年1月5日)內,將全年度之供稿資料報
送完畢,俾利憑辦評選。
(七)各機構新聞文宣業務承辦人應申請本會「新聞文宣工作統計報送系統」
作業權限,俾利報送作業,承辦人異動應督導列入業務交接。
(八)訓練機構供稿作業納入報送系統,但不辦理評選,請業管處協助輔導。
四、考評作法:
(一)依各機構提供新聞稿件評選標準及分類表(如附件三),辦理評選。
(二)績優機構首長嘉獎二次,並於次年度第一次月會中頒獎表揚;各機構業
務承辦人由單位權責議獎。
(三)供稿作業執行較不理想之機構責請業管處協助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