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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70036215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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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醫學院醫學系
  畢業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
  之家服務作業,除依本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人事法
  令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應累計服務六年,其
  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四年,並於完成
   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稱榮總
   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服務二年。
(二)公費醫師於榮總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專科
   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後,續留榮民總
   醫院訓練,申請延長訓練以一次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
   費服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
(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期間,得於書立切結書後,由服務機構依醫療業
   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其訓練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二年
   ,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 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予公
           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經本會依
           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及員額後,由榮總公告於網
           頁。
     2、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請報
           名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
           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
           會列管。
     4、役畢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
           參加退伍當年度各榮總公告住院醫師缺額甄試,並於退伍後一個月
           內報到任職,逾期未完成分發者,由本會逕予分發。
(二)第二階段服務:
      1、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應
            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
            造冊報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及員額後
            ,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公費醫師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分
            院或榮家(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會召開
            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應先行協調
            ,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該科別未分發完成者協調
            ,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公費醫師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但自願申請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得調整之。

四、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或榮總分院、榮家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或榮家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
   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五、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
  照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緩
  服務: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展緩服務。

六、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理。

七、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
  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八、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
  冊,函報本會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